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12月20日,安徽省農委發出《關于2011年實施巢湖禁漁的通知》。
通知規定,巢湖2011年禁漁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禁漁范圍包括巢湖主體水域、灘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禁漁期間,除銀魚、蝦、貝類(限額捕撈)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捕撈外,其他捕撈采集水生動植物生產活動一律禁止。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禁漁期間實行漁船歸港管理,未經漁監機關簽證,不得出港。通知還規定了巢湖各漁汛期捕撈生產的許可時間及漁具、漁法規定等。對違反通告規定的,依據相關漁業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對拒絕、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偷竊、哄搶或破壞漁具、漁業設施、漁船、漁獲物的,炸魚、毒魚、電魚等嚴重違反漁業法律、法規的,移送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要求沿湖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漁業法律、法規和本通告的宣傳。廣大漁民應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和本通告的各項規定,共同保護好巢湖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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