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近年來,漁業污染事故不斷,給水產養殖造成重大損失。大到“紫金礦業”事件,小到屢見不鮮的魚塘污染,受損農民往往陷入“鑒定慢、理賠難”的困境,遇到污染事故,農民朋友們該怎樣應對?
農財寶典:在我國,受到環境污染危害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賠償,可以有哪些途徑可供選擇?
王燦發:養殖戶可以選擇的途徑分別有:與排污者協商解決,通過調解解決,申請行政機關處理,申請仲裁以及提起環境侵權訴訟。
其中,如果排污者愿意承擔污染侵權責任,雙方就可簽訂污染糾紛解決協議。
調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受到污染危害者,可以請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與排污者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進行調解,也可以尋求當地的行政部門或者有威望、懂法律的人進行調解。特別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財寶典:如果是申請行政機關處理,一般是找哪些行政單位的哪些部門?
王燦發: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6條的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漁業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
如果污染損害是在漁業水體發生的,就可以請求漁業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如果是在一般水體發生的,可以請求環保部門調解處理;如果是在通航水域由船舶污染造成的,可以請求海事管理機構調解處理。
這種調解處理與上面所說的調解是不同的。有關行政部門調解處理漁業污染糾紛,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調解處理而行政機關不給調解處理,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財寶典:養殖戶提起訴訟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王燦發:訴訟途徑證據要求比較嚴格,因此污染受害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污染事實存在的證據,主要是水體水質的監測報告、排污者排污情況的監測報告、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到達漁業水體的證據等;污染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主要是漁業資源受害的照片、受害的數量和程度的報告或者證明,受害的情況最好能夠讓公證機構給予公證;排污與受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主要是對漁業產品受害原因的檢驗、分析報告,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科研、監測機構的鑒定報告等。
應當注意的是,有人認為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排污者承擔,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很容易使原告受害者在訴訟中處于被動的地位。即使法律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實行因果關系證明的被告舉證制,原告也應當注意收集能夠證明因果關系存在的證據,這樣才能反駁被告關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
農財寶典:養殖戶往往擔心訴訟費用過高,訴訟時間太長而放棄。您怎么看?
王燦發:污染受害者在受到環境污染損害后,往往都無資金能力委托律師提起訴訟,也無力繳納訴訟費、鑒定費。在這種情況,受害者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和申請法院減交、免交訴訟費。污染受害者除了可以尋求各級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外,還可以尋求民間的法律援助。中國政法大學有一個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專門免費幫助污染受害者維護環境權益,同時在北京還有一個“北京環助律師事務所”,有專職的環境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免費幫助污染受害者打官司。污染受害者也可以聯系他們。
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參加了近15年來中國大多數環境法律、法規的起草。在全國第一個建立起了民間環境維權法律幫助組織——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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