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價值26500元的觀賞魚托運途中因缺氧死亡,兩個月來,消費者四處索賠至今未果。記者7日從深圳寶安區消委會了解到,航空公司以消費者未購買保險為由只同意按貨品重量計費賠償,而快遞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也只能給出最高2000多元的賠償,該投訴目前仍在協調處理中。
郵寄魚兒缺氧死亡
今年9月5日,王女士通過位于寶安區福永街道航站一路的深圳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快遞兩條皇冠黑白觀賞魚給蘭州的朋友,魚價值26500元,通過東方航空公司快遞。按照快遞流程,魚應該在9月5日當天下午5時30分到達蘭州,但直到當晚9時左右,王女士經不斷追問才得知,飛機在西安經停,裝載魚的海鮮箱也被卸下。她當即要求對方盡快安排前往蘭州的航班,但最終沒能趕上排期。9月6日下午2時左右,飛機到達蘭州,等候在機場的朋友隨后發現,運來的兩條觀賞魚已因缺氧死亡。
事后,九洲物流協助王女士向東方航空公司提交了索賠函。經過溝通,東方航空公司認為王女士沒有為運送的兩條魚購買保險,只能按照每公斤100元的價格賠償。但王女士認為,飛機出現延誤無法按時到達蘭州,并沒有主動告知,在西安卸貨也沒有經過她的同意,最終導致魚在運送途中缺氧死亡,責任在東方航空公司,該公司理應全額賠償其損失。她同時表示,辦理快遞手續時,對方也沒有提醒其購買保險。在與東方航空上海總公司、深圳分公司、蘭州分公司溝通未果的情況下,王女士最后將東方航空公司貨運部投訴到了寶安區消委會。
11月1日,接到王女士的投訴后,寶安區消委會當即展開調查。調解中,東方航空公司表示,根據相關民航法規規定,貨物毀損按照重量進行賠償,標準為每公斤100元。該公司作為承運人,只能按照這一標準承擔責任。該公司同時指出,消費者在辦理托運手續時應該購買聲明價值附加費,這樣如果有損失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快遞公司責任難界定
對于快遞公司,根據國家相關快遞行業法律法規規定,貨物毀損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運費的10倍。據了解,王女士托運兩條觀賞魚時支付的運費約200多元,按照10倍的賠償標準計算,也不過2000多元,與觀賞魚的實際價格相差甚遠。寶安區消委會認為,作為快遞方,有責任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履行告知義務。如果不告知,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如何認定快遞公司是否告知,以及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活體魚無法購買保險
采訪中,王女士告訴記者,以前她也曾托運過觀賞魚給外地朋友,均未出現過意外,當時她也提出過保價事宜,但被告知不能保價,所以此次也就沒有再次提及。另一方面,像觀賞魚之類的寵物是否可以購買托運途中的意外險?王女士了解到的情況是,活體魚根本不能購買保險。記者咨詢多家保險公司后發現,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有寵物責任險,即便有,承保范圍也通常以投保人的寵物傷人為主。
采訪中,太平洋保險中心區支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有寵物責任險,但承保范圍不包括寵物運送途中發生的意外死亡;同時貨運險的承保范圍又不包括活物,“其他保險公司的情況應該大同小異,”記者隨后又咨詢了平安保險公司,該公司客服人員明確稱,寵物、新鮮花朵等均不在該公司的承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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