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我國是一個漁業大國。2010年,我國實現漁業經濟總產值12929.48億元,占到了全國農業產值的9.3%。水產品總產量5373萬噸,連續21年位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水產品總量的71%。擁有漁船90萬艘,占到了世界漁船總數的四分之一。同時,漁業也是高風險的行業。據中國漁業互保協會1998年到2008年的一組理賠數據顯示,我國海洋漁船船員的年均死亡率為162人/10萬人,傷殘率為507人/10萬人,受傷率為693人/10萬人。然而,風險比煤礦采掘業還高的漁業,卻一直未和種植業、畜牧業等一起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范疇,原因何在?
業內人士指出,這里面既有法律的缺位,也有體制的原因。在我國,《保險法》并未對包括漁業保險在內的農業保險作出明確規定,這就給漁業保險的發展帶來了較多困難,如漁業保險的定位、支持扶持原則,以及政府的職能和作用,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界定等問題都不易落實,影響了國家財政對漁業保險的補貼,也影響了漁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此外,漁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也是重要原因。1994年,農業部為了解決中小型漁船投保無門的窘境,借鑒了日本、韓國漁業互助保險的成功實踐,經民政部批準成立了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2007年7月更名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開展非營利性互助保險業務,一直維系到現在。業內專家就此指出,漁業互保協會屬于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會團體,而我國對于“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一直又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使得互保協會開展漁業保險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受到了一些部門的質疑,也是漁業遲遲享受不到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的一個重要原因。
筆者認為,要解決目前我國漁業保險發展的問題,推進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制度的建立,形成漁業保險的良性發展還需多方努力,共同推進。
首先,應明確漁業互助保險的法律地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庹國柱教授指出,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的立法進程,從法律方面優化漁業風險管理環境,這是妥善處理現行中國漁業保險的歷史積累風險,推進漁業保險事業的當務之舉。通過漁業保險立法,對我國漁業保險的管理體制和發展資金進行保證,對政策性漁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規范,這樣才能使漁業保險走上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其次,應通過財政補貼的推動,使政策性漁業保險長效化。通過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可以解決制約漁業互助保險發展的三個關鍵問題:一是通過保費補貼,解決漁民買不起保險的問題;二是通過管理費補貼,解決漁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三是通過再保險保費補貼或建立漁業巨災風險準備基金,解決漁業巨災風險難以分散的問題。據日本東京海洋大學婁小波教授介紹,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漁業保險作為轉移漁業風險的重要手段,政府給予稅收優惠、保費補貼、再保險支持、建立巨災風險基金等不同形式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基本沒有單純按照市場原則或依靠商業性保險公司解決農業保險供給的。
最后,應通過加強監督管理,使漁業互助保險規范化。對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實施不同的監管規則,這是國際慣例。漁業互助保險的管理應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的共同領導下進行,而不應是當前由民政部和農業部共管。一方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推動立法、引導漁民、規范業務、加強監督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保險監管部門則可以在漁業保險的政策制定以及立法、漁業保險具體業務的監督管理上發揮重要作用。
通過以上多方努力,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制度,形成我國漁業保險“政府主導、漁民互助、財政補貼、協會運作”的互助保險模式,既符合中央 “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農業保險”的方針政策要求,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漁業發展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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