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因控制淡水魚批發業務,王某受于某(已判刑)等人的指使,糾集武某(已判刑)預謀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報復,并商定在甘肅省蘭州市動手。2007年8月初,王某與武某在蘭州市購買材料,制造遙控爆炸裝置。同月16日凌晨1時許,王某趁人不備,在蘭州市一水產批發市場內,將一個自制爆炸裝置偷放在張某某拉魚的貨車水箱頂部,并引爆爆炸裝置,造成張某某之子全身多處損傷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張某某重傷,同時在場的王某等五人均不同程度受傷。
2004年5月,王某與劉某、汪某(均已判刑)預謀搶劫被害人劉某某。同月22日21時許,王某、劉某、汪某持仿六四式手槍和匕首,采用刀刺、毆打、持槍威逼等手段,劫得劉某某現金9.1萬元和手機一部(價值176元),并致劉某某輕微傷。王某曾用名王軍、王立軍,1974年7月生于河北省望都縣,初中文化程度。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公共場所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五人受傷,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搶劫被害人劉某某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亦構成搶劫罪,遂以爆炸罪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0萬元。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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