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發生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時, 養殖戶應該如何提起賠償訴訟,尋求法律保護呢?現實中,一些養殖戶就因為不清楚向誰追討賠償,不明白向哪里的法院起訴,尤其是不懂得如何向法院提交證據,影響了養殖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廣州海事法院最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出臺了《關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養殖戶提起賠償訴訟的指引》,為養殖戶提出訴訟作出指引。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種類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 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主要的種類包括:(一)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三)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四)船舶及有關作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五)傾倒廢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養殖戶應向海事法院起訴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因侵權引起的糾紛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地方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沒有管轄權。
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引起的糾紛,應向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運、生產、作業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業、建設,造成水域污染、灘涂污染引起的糾紛,也應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地方法院對這類案件同樣沒有管轄權。
養殖戶應當提交的證據
養殖戶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要點為:證明養殖戶存在合法權益、證明被告實施了排放污染物的加害行為和證明養殖戶遭受的具體損失。
養殖戶存在合法權益的證據,即: 需提交養殖戶身份證明資料,合伙協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立文件等主體資格證明和合法養殖的證據。
被告實施了排放致損物質加害行為的證據, 即: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污染事故有調查處理權。污染損害事故發生后, 養殖戶應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由該機構組織對事故的調查, 收集與污染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 并由有資質的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機構或其他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鑒定證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程序作出的調查報告與鑒定結論, 是海洋養殖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有效證據。此外, 養殖戶應及時向當地海事、環保等部門報告, 由相關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報告。
養殖戶經濟損失方面的證據,即: 養殖戶應當及時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機構)介入,及時保全證據,及時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損失進行鑒定、評估。及時委托公證部門對污染、損失的現狀進行公證,并出具公證文書。公證的內容盡可能詳細,具體應包括受污染的養殖面積、受損養殖產品的種類、大小、數量、重量,受損養殖設備如漁排、漁具、網箱等。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當事人送達包括《舉證通知書》在內的訴訟文書, 當事人應認真閱讀,按照要求期限提交證據。若當事人遇到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等情況,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 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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