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據六安新聞網消息,張某與經營水產生意的李某約定,由李某為其提供一批蝦苗,價格為3元每市斤,且車費由張某負責。后李某陸續(xù)向張某提供蝦苗,持續(xù)時間長達一年,張某已欠下蝦苗款6萬余元,張某出具了欠條。后李某又多次催要無果,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法院。
舒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買賣關系成立,其合法的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就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實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決張某限期給付李某蝦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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