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在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四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發布會現場,各單位的相關人員對該司法解釋的重要性,以及對今后預防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方面各自將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說明(6月18日中國網)。
為了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嚴懲環境污染相關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門檻。罪名也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制定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難以滿足新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實踐的要求。在這個背景下,“兩高”不失時機地聯合發布相關犯罪新司法解釋,意義重大。
首先,新司法解釋為罪與非罪劃定了明確界限,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刑罰要具備明確性。新司法解釋第十條專門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既包含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也將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滅蟻靈”、“二惡英”等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包含在內。同時,確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以及“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一項認定標準,將認定標準予以細化、精確,讓罪刑認定具有可操作性。明確污染環境罪所涉物質和罪行認定標準,能給司法實踐提供標桿,限制不當的自由裁量,提高司法的透明性、準確性、權威性。更給全社會以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讓排污企業知曉哪些可以為,哪些不可為;讓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環境刑事案件更有法可依。
其次,加大了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秩序行為的嚴懲力度。將“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列入十四項認定標準。將“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確定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更確立了因“阻撓”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予以數罪并罰。“污染環境罪”在本質上就是違反防治環境污染法律規定的行為,因此,對于屢教不改的;阻礙檢查、調查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未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刑法必須給出更為客觀而嚴厲的評價,方顯環境保護管理秩序的極端重要性。
再者,為對環境標準要求更高的特殊時空,給予了特殊保護。這包括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限期整改期間。眾所皆知,在不同的區域、不同的時期,即使完全相同的犯罪行為,排放同等標準的污染,所造成的影響、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也并不一致。刑法對涉環境犯罪行為劃分不同時空,既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更彰顯了對群眾生活直接相關環境的突出保護。
此外,新司法解釋更加注重源頭控制,確立了“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新司法解釋還規范了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著力解決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可見,環境污染新司法解釋,已經擦亮了刑罰利刃。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該解釋的深入貫徹實施以及相關庭審直播、審判信息、典型案例的公開,高懸在排污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將更加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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