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街道經濟促進局抽采水樣及魚樣送順德區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進行檢驗,得出檢測結果:魚塘水質正常。魚患有出血病,個別魚有少量三代蟲寄生,排除投毒或水質污染可能。
魚塘主老麥委托了廣州市的一家水質檢測公司檢測,發現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檢測結果均嚴重超標,說明魚塘水質被生活污水嚴重污染,導致水質酸性太重,是導致塘魚死亡的主要原因。
村民承包魚塘,2年均發生大面積的魚類死亡事件,承包者血本無歸,在排除了被人投毒后,他認為是股份社沒有履行修建和完善魚塘旁生活污水排放系統的義務,污水進入其魚塘,才導致事件的發生。經過順德、佛山兩級法院的審理,魚塘主還是因為未能拿出證明自己這一觀點的證據,輸了官司。
承包2年 兩次大面積死魚
在順德勒流,不少村子里仍保留著魚塘養殖這一生產模式。55歲的老麥是勒流勒北村人,隸屬北星股份社。
2009年10月,他與股份社簽訂《農業承包合同書》,承包了位于勒北村善樂東面路魚塘5 .9畝,承包期為三年,從2010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止,魚塘每畝每年租金3100元。
然而老麥卻自稱,承包后的2年多,自己血本無歸。這緣于連續兩年發生的大量死魚事件。老麥說,兩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分別是2011年1月1日至2月3日,以及2012年1月8日至20日。他在魚塘養殖的黃骨魚、鰻魚、大頭魚、鲗魚絕大部分死亡,造成實際損失共計117萬余元,其中包括老麥的直接投資、經營利潤損失,且已減去賣魚收入3.2萬元。
政府、魚塘主各自測水質 結果迥異
對于塘魚大面積死亡的原因,老麥曾于2012年1月8日向勒北村委會報稱:懷疑有人投毒。隨后,勒流街道經濟促進局抽采水樣及魚樣送順德區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進行檢驗,得出檢測結果:魚塘水質正常;魚患有出血病,個別魚有少量三代蟲寄生,排除投毒或水質污染可能。
對于這一檢測結果,老麥并不認可。他委托了廣州市的一家水質檢測公司對魚塘水質進行檢測,發現流入魚塘生活污水的生化需氧量為544m g/L,糞大腸菌群為1300000個/L,而該魚塘水的生化需氧量僅為11.4m g/L,糞大腸菌類須小于200個/L,而《漁業水質標準》規定養魚淡水的生化需氧量必須低于3m g/L,總大腸菌群不超過5個/L。“其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檢測結果均嚴重超標,說明魚塘水質被生活污水嚴重污染,導致水質酸性太重,是導致塘魚死亡的主要原因。”就此,老麥認為股份社作為魚塘發包方,有必須修建和完善該魚塘旁生活污水排放系統的義務,而正是由于股份社沒有履行義務,從而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求股份社賠償。
事情鬧上了法院,法院委托了第三方的估價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認為,老麥的魚塘因水污染所致直接損失為325796元,預計經營利潤損失額為146691元。
股份社:死魚具因其經營不善
對于社員的這一狀告,股份社解釋稱,老麥在投包時已經明確知道魚塘周邊鄰近村民住宅區及生活排水渠,且合同約定:魚塘如發生因供電、雷雨、潮汐、勞工、魚藥等導致魚類或人員傷亡所產生相關問題由承包方解決;同時,老麥在承包魚塘的兩年多內,均未向股份社投訴或反映鄰近村民住宅排水管修建生活污水渠等情況,也并未要求股份社修建生活污水渠。再綜合順德區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進行檢測結果的結果(前文已提及),股份社認為塘魚死亡并非是鄰近村民排放生活污水造成,而是老麥經營不善造成魚患病死亡。
此外股份社還認為,老麥在發生死魚后,二個多月才單方私自采樣送檢的做法不符合規范,所送檢的污水渠水“黑色渾濁”以及魚塘水“黃色渾濁”有作假,且老麥提供的檢驗報告不能說明魚死亡就是周邊住宅排污口的水流入魚塘所致,不能證明水塘水質有問題,因此拒絕賠償。
兩次判決 魚塘主均敗訴
順德法院審理認為,案件屬于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老麥在訴訟中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股份社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原告魚塘的魚死亡。老麥認為是污水導致魚塘的魚死亡,但訴訟中申請對魚塘水質鑒定后又撤回,事故發生后,沒有通知股份社對水質進行檢測,也沒有進行證據保全等措施,故老麥現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是因污水排放導致其承包魚塘的魚大量死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駁回了老麥索賠的請求。
老麥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稱,檢疫站只出具了魚塘水的檢驗結果,未對污水渠水進行抽樣檢驗,且對漁業水質的重要指標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總大腸茵群等沒有檢測,不能證明魚塘水的水質符合漁業水質的標準。“我早就對這結果提出異議,但沒有得到任何答復。”老麥說。
“由于股份社在2012年1月12日單方取水樣后未委托檢測生化需氧量、總大腸菌群等上述主要檢測項目,造成我在2012年4月11日提出起訴后,已經不可能對當時的魚塘水質和污水渠水進行檢測,魚塘的水已經不是2012年1月8日發生死魚事件時的水,再檢測水質已經沒有意義,因此我才撤回了檢測申請,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當由股份社承擔才是。”老麥說道。
二審時,股份社補充了這樣一個背景:2003年1月18日,股份社將涉案魚塘發包給本村另一村民(即原投包人)至2010年3月10日期滿,7年從未投訴過類似問題。2009年10月涉案魚塘承包合同未到期之前,股份社將涉案魚塘提前公開投包,由于該魚塘一邊鄰近住宅區,因此要求投包戶到魚塘實地考察周邊環境才承包。
官司打了一年多,在近日下發的終審判決中,佛山中院以同樣的理由(舉證不能),駁回了老麥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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