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商海,靠信譽進行交易的案例不勝枚舉。近日,福建寧德霞浦一賣家就因與他人口頭約定代售飼料引發經濟糾紛。
繆某是此案中的賣家(經銷商),此案的被告。繆某與原告(繆某的供貨商)原本是商業合作伙伴關系,兩人關系不錯,均靠信譽進行交易。不過雙方在去年底一次結算賬目時產生了矛盾。經結算,繆某向原告進貨結算款共欠14.666萬元,原告立據一張。繆某于今年初,先后兩次還款2萬元、2.5萬元,至今繆某仍欠原告貨款10.166萬元。因雙方發生不愉快后,原告以繆某欠貨款未還為由,一紙訴狀將繆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繆某償還其本人貨款人民幣10.166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1126元。
法庭上,繆某辯稱,自己還欠原告飼料款10.166萬元屬實,但原告曾答應每包飼料給繆某3元提成款。繆某至今在原告處購買飼料18026包,合計提成款54078元,扣除該款后,繆某認為自己實際欠原告就47582元。
法院審理此案了解到,原告確曾給被告繆某允諾,(銷售)每包給被告3元提成款,不過沒有書面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提成款的約定。因此,被告主張貨款應扣除提成款,該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10.166萬元,關于逾期還款利息1126元,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經濟往來中,靠信譽進行交易的案例不勝枚舉,一旦引起糾紛,一些口頭協議極易因沒有充足證據,雙方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因此,簡易經濟主體應以書面形式作為經濟交往活動的憑證,方可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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