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事件背景
廣東江門臺山市廣海鎮養殖戶王波(化名)在廣海碼頭旁養殖南美白對蝦。自2013年年中起,王波養殖的對蝦陸續出現大面積死亡,損失慘重。王波認為是盛隆公司(化名)非法排污所致。日前,王波前往廣海司法所求助。廣海司法所所長徐建華連同綜治維穩中心有關人員馬上召集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處。
各方訴求
王波:蝦只的大面積死亡與盛隆公司的排污存在因果關系,要求賠償5萬元。
盛隆公司代理人肖勇(化名):蝦只的死亡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不能就此認為是我公司引起的,賠償數額也無力承擔。
調解現場
“盛隆公司營運之后我的蝦場深受其害,相繼出現蝦只大批死亡。我曾經向他們提出賠償要求,但他們始終避而不談。如果再不解決賠償問題,我們就要上訪了!蓖醪ù舐暤卣f。
“我們一向遵守法律法規,為此,公司還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且符合相關規定。蝦只死亡不應就此歸咎于我們。”肖勇反駁道。
“你這不是強詞奪理嗎?”王波憤怒地說。
徐建華一邊安撫王波一邊勸導道:“如果蝦只的死亡與該公司的排放有關,法律會保護你的訴求,請你放心。我也十分愿意協助你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維權!
聽到爭議有望解決,王波的情緒稍為平息。
接著,徐建華耐心地對肖勇說:“你公司的生產項目確實經過環境影響評估,但不意味著你們日常的排放就不超標。退一萬步說,即使排放達標,但如果無法證明公司的排放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你們也很難免責。正視問題,積極協商才是化解糾紛的正確態度!
“我們愿意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肖勇說。
在徐建華法、理、情的調處下,雙方就相關責任的計算方式和數額進行了磋商。
達成協議
盛隆公司承諾完善排放設施,并向蝦場養殖戶王波支付5萬元。
調解員提醒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污染者如果無法證明其行為與損害間無因果關系,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廣大群眾如遇到環境糾紛時,應主動取證,善于運用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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