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昨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遼寧省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按照《條例(草案)》,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并向采購方提供記錄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銷售后的兩年。對于違反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的,擬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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