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養殖生產中給水產品用藥、捕撈的信息需記錄在案,這份記錄至少需保存至售后2年。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了《遼寧省漁業條例(草案)》(以下稱《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從事養殖生產應建立水產品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如實記載漁業用藥的名稱、生產企業、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包括水生動物收獲或捕撈日期、銷售日期、銷售量、收購者都應按要求如實記錄。如養殖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銷售情況的,處2000元罰款。
為了強化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我省有關部門強調要縮小處罰自由裁量。《草案》提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草案》規定,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銷售。《草案》提出,禁止實施損害、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如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收購活動;使用禁用漁具或網目尺寸小于規定標準的網具捕撈。如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罰款;銷售、收購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捕撈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并處漁獲物貨值等額罰款。《草案》要求,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生物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未經批準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和懷卵親體的,沒收苗種和懷卵親體,在內陸并處1000元罰款,在海洋并處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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