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6年以來首次大幅度修訂,內容從原來的104條增加至154條,有“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之稱。
江水產品企業在加工出口對蝦
據悉,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除了明確出口食品企業準入、食品原料控制和食品標準等要求,還對百姓關心的網絡食品、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嬰幼兒乳粉、食品添加劑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還明確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預先獲得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發放,其他食品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發放。據了解,目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包括調味品、乳制品、飲料、速凍食品、酒類、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餅干、罐頭、水產等種類。
《食品安全法》同時規定,出口食用加工所用原料應來自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用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目前實施備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種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葉、大米、禽肉、禽蛋、豬肉、兔肉、蜂產品和水產品。
出口食品應符合擬出口國家(地區)標準。對出口食品的監管要求由舊版的“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修訂為“出口食品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當擬出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時,出口食品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另外,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企業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主責,還規定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強化民事連帶責任和法律責任追究,加大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設定刑罰優先原則,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范圍更寬,規定最高罰款可為貨值金額的30倍,違法一年內累計三次的加重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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