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曾杰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電瓶、逆變器、抄網、蛇皮袋各一個、釣竿一根、鐵線一條,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曾杰在正處于禁漁期期間的平南縣政府門口廣場附近江段(屬潯江河段)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時,被平南縣漁政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漁政執法人員從被告人曾杰處繳獲電瓶、逆變器、抄網、蛇皮袋各一個、釣竿一根、鐵線一條,魚三條,已由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放回江中。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杰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杰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曾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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