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戶沒錢,還故意開具空頭支票,以此來騙取供貨方的貨物,這是故意進行金融票據詐騙,這罪名不小。近期嵐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騙取海參而開具空頭支票,最終開具人得到法律懲治的票據詐騙案。
被告人張某在東營市成立了一家商貿公司,主要銷售干貨海產品。2015年4月至6月,張某到日照市嵐山區分三次向從事海產品批發零售的陳某購買干海參,貨值共計56.4萬元,并以上述商貿公司名義先后開具五張轉賬支票給陳某用于支付貨款。陳某將其中一張面額為12.4萬元的支票兌現成現金,其余面額共計43.99萬元的支票,在支票到期后均不能正常兌現,系空頭支票。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簽發空頭支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個人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簽發空頭支票在十萬元以上,構成票據詐騙罪,簽發空頭支票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破壞了市場經濟信用體系,不利于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
陳某知道被騙后,并沒有急于報警而是開始多次找尋張某,然而購買干海參的張某卻躲了起來,陳某無耐之下報警。同年10月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供認由于資金鏈斷裂,在向陳某購買海參時已無錢支付貨款,騙取海參后拿到東營用于銷售。案發后,張某將43.99萬元貨款支付給陳某,并取得了陳某的諒解。
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構成票據詐騙罪,被告人張某作為被告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本案當中,案發之后被告單位以及張某及時將四十多萬的貨款支付給了陳某,取得了陳某的諒解,對被告單位以及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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