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哭無淚的養殖戶。
萬千蝦寶寶躲過連續一個多月的天災暴雨,躲過不過供電局的任性停電!(鎮江鎮供電所: 你敢面對這些亡靈嗎?)
面對一堆堆的死蝦尸體亡靈,鎮江鎮供電局只有一句:“這個我沒有責任!”
致人于傾家蕩產還自認為合理合法又毫無責任的鎮江供電所
事發2017年7月16日19時許,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茂名高州供電局鎮江供電所在未以任何方式(電話、短信、人工、電表低費用警報等)告知養殖戶電費余額不足的前提下,因預存電費不足而中斷對我位于高州市鎮江鎮楊屋村蝦塘供電,導致增氧機無法正常使用,蝦塘嚴重缺氧。至2017年7月16日11時50分我回到蝦塘發現停電時,蝦塘缺氧已經超過4個小時,蝦已經到了頻臨死亡邊緣。我馬上開始全塘大量使用增氧粒,以每1小時用一次的頻率,至2017年7月17日6時止,雖已用20多箱增氧粒盡力補救,但還是因為嚴重缺氧而導致養殖了3個多月,平均重量約30克/尾的約5000斤羅氏蝦幾乎全部死亡。根據目前商品蝦價格,該次事故對我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5萬元。而造成損失完全是因為鎮江供電所未盡到告知客戶余額不足即將停電的義務。只要提前告知,我可以充值電費,哪怕晚上不能充值電費,但只要提前或及時了解停電,也可以采取外用增氧粒來保持蝦塘氧氣。就不會引發這樣的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現在鎮江供電所一口否認應負相應責任。
(上圖)2017年5月28日過塘時,經隨機抽樣260尾/斤,二過塘總重約700斤,估算成活率約90%,成活約18.2萬尾蝦。
上圖為2017年6月7日蝦生長情況。
上圖為2017年6月18日蝦生長情況
2017年7月5日蝦生長情況
2017年7月12日蝦生長情況
以下各圖為停電一日的死蝦情況
2017年7月17日蝦塘缺氧事故現場,魚塘四周當天死蝦超過千斤。
2017年7月19日蝦塘缺氧事故后第三天,魚塘每天沉底死蝦大量上浮,每天約上浮500斤。
我們需要廣大漁民朋友的支持,不為別的,霸王企業電老虎廢棄不合理條約!!負起應該負的責任!水產行業已經是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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