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消息,對洪澤湖污染事件,江蘇、安徽兩省環保部門均認可污水是經過新濉河、新汴河排向洪澤湖。但對于污水來源——是源自安徽省境內的污染,還是源自江蘇省境內新濉河的支流奎河污染,雙方各執一詞,兩省有關奎河水質數據的表述也并不一致。
江蘇、安徽兩省環保部門對此次污染事件中,除了污染源和相關監測數據之爭外,上游開閘放水是否要提前告知下游也并未達成一致,連帶的漁民賠償問題也存在爭議。
俗話說,燈不撥不亮,理不辯不明。跨行政區域的污染問題雙方產生爭議未必不是一件好事,通過爭議,既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受損害的漁民利益,又厘清了雙方的法律與民事責任,對于今后處理類似事件具有生動的借鑒價值。
要看到,水源與空氣都是流動的,不受行政區域所限制。新環保法明確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同時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應走出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單打獨斗”慣性模式,創新監管、嚴格執法、多頭治理、協同控制。出了問題,雙方在依法的基礎上協調處理。
不過,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大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由于缺乏細化的制度跟進和剛性的追責機制,在現實生活中,跨行政區域的污染問題一旦產生較大的爭議與分歧,仍然是通過報告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處理解決或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解決。
然而,這樣的處理解決往往容易各自為政,各打各的小算盤,誰也不愿意犧牲自身利益、政績目標與地方形象,爽爽快快地擔負起污染之責,因而,跨行政區域污染問題的責任認定與善后處理往往陷入“轄區尷尬”。
要做實法律規定的跨行政區域統一處理污染問題,就必須依照法律的原則規定,出臺相關跨行政區域污染事件責任認定細則,推動治污一體化,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聯動機制。
在行政區域的交界地區,不妨在現行行政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建立統一協調監督機構,在頂層設計上授權這一機構具有跨界實施環境監管與污染防治的職責,真正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統一處理污染事件。
不僅如此,還需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根據《環保法》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一方面要使雙方在統一治污上確立全局觀念,雷厲風行,同頻共振,確保統一治污的每一項措施都擲地有聲,發揮長效;另一方面在各自轄區內污染源的管控上做到“誰的孩子誰抱走”,執法監管不護短。追究機制就是要對那些仍超標排放與直接導致污染事件的地區主政者實行嚴格的問責,倒逼其不推不讓,守土有責,共同擔負重點區域的治污任務。
更重要的,還必須從改革考核評價機制入手,強化對監測數據造假的責任追究,使之真實可靠,及時準確反映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特別是反映重點區域與污染事件中的動態環境質量、重點排污企業的監測數據。
同時,在建立與啟動跨行政區域污染監測預警體系的前提下,使協調聯動機制與應急處置機制一起發揮效能。
相對而言,處于流域段帶上游的一方,天然要比下游一方承擔更多的義務與責任,這是由污染源致害方向所決定的。比如在洪水期間,上游需要開閘泄洪,有可能挾帶大量的污染物,上游地區提前告知下游地區,應該作為一項硬性的預警機制,寫進共同的上一級具有約束力的法規細則。
這樣做,不僅能及時防范污染事件,還能雙方聯手,共同對可能發生的排污行為立即干預處置,減輕污染危害的程度,直至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發揮最大效率,消除污染隱患。即便污染事件不可避免,也可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因污染事件導致的責任與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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