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貪圖小便宜吃大虧”,為節省養魚成本,龍游縣一魚塘老板于某某竟然動了歪腦筋,私自從魚塘邊的通信鐵塔上接電線,“白用電”大半年。9月27日,于某某因盜竊被行政拘留5日。
案情始末
于某某是塔石鎮人,經營著幾個魚塘,為了保證魚的存活,魚塘里的增氧泵常常一開就是七八個小時,再加上抽水機、投料機的使用,一天四十多度電是常有的事,電費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為了給自己節省成本,于某某打起了魚塘附近一個通信鐵塔的主意。自2017年6月份始,于某某私自將自己魚塘的電纜線接到了通信鐵塔的電表上。
2017年12月中國鐵塔公司工作人員在鐵塔維護過程中,發現該情況后立即向塔石派出所報案。經調查,于某某在近半年的時間里共偷電價值1970元,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已經構成盜竊。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71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一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具體規定了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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