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三個個體工商戶,因售賣的黃鱔存在獸藥殘留超標被罰款,而后還因為沒及時繳納罰款被申請強制執行。最近,在衢江法院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的介入下,被處罰的三人自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繳納了各自的罰款和違法所得。
賣不合格黃鱔,還不能提供相關憑證
個體工商戶詹某、葉某、程某起,這3人,都在衢江區通浦路菜場擺攤經營水產品零售的。
2018年5月初,三人分別從衢州新農都一水產品批發部以每公斤66元、72元、58元不同的價格批發購得黃鱔10公斤、6公斤、8.9公斤,并以每公斤64元至8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在銷售期間,被衢江區市場監管局查獲。最終檢驗結果顯示,這些黃鱔所含的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過調查發現,這三人在購進上述黃鱔時,并未索要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該批次黃鱔的合格證明,也不能提供進貨憑證。到案發時,三人批發的黃鱔已全部銷售完畢。雖然三人在知道檢驗結果后也啟動召回程序,但作為零售攤點其實也聯系不上顧客,也就無法召回。
被罰款三千,三人沒繳款被申請強制執行
三名當事人均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屬于經營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衢江區市場監管局對三名當事人作出了各處罰款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名當事人既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也未履行處罰決定。2019年7月24日,衢江區市場監管局向衢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請求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先予調解。
衢江法院在非訴審查過程中,法官會同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對3名當事人進行了法律教育,最終詹某、葉某、程某3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繳納了各自的罰沒款。
購買水產品時,要留意合格證明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責任重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在銷售、購買水產品時,一定要養成留意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該批次水產品的合格證明,及其相關買賣憑證的習慣,也可以用手機拍攝該水產品的相關證明,包括水產品本身,以防日后口說無憑,受損害時維權困難。同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管,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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