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林業局發布了《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交叉管理物種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11月1日起,對原來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管理,且對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交叉管理物種調整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
這些物種包括揚子鱷除外的鱷目所有種和黃喉擬水龜、花龜、黑頸烏龜、黃緣閉殼龜等水生龜鱉類物種。
上述《通知》強調,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辦理交叉管理物種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和進出口等相關審批手續。其中,人工繁殖的管理,由各地人工繁殖交叉管理物種的單位或個人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核實以及規范養殖行為。出售、購買、利用交叉管理物種及其制品需要持有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辦理的行政許可文書,交叉管理物種的皮具制品、標本、藥品必須依法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識”才能繼續有效。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要將有關交叉管理物種的行政許可文書信息以及檔案資料移交給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保有關調整工作平穩有序,避免出現管理真空。
此外,《通知》強調,要加大野生資源保護力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和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大正面宣傳報道、重視廣大養殖戶的合理合法訴求,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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