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易某就在余慶縣白泥鎮團結水庫下游承租魚塘進行養殖。
2019年,易某與業主方某水務公司就租賃期限發生爭議,經村委會、綜治辦多次調解未果。2021年,原告水務公司向余慶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易某立即搬離魚塘。
案件立案后,承辦法官快速的來到現場進行了勘察,易某租賃的魚塘有13口,約22.8畝,魚塘內還有不少魚,據易某介紹魚塘內尚有近3萬斤成品魚以及還在養殖期的半成品魚,而正是因為在短時間內無法及時處理,導致其暫時無法搬離魚塘。
在了解到該情況后,承辦法官對該案件進行了認真的研判,案件糾紛的事實是比較清楚的,但如果直接開庭作出判決,有可能導致易某的成品魚無法及時妥善處理而受到損失。因此,法官認為組織調解才是解決這場糾紛的有效途徑。
為了更好的處理案件,承辦法官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魚塘租賃的相關問題,制定了多套調解方案。在調解中,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對涉及法律問題進行細致講解,在綜合雙方意見的基層上,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某水務公司留出足夠時間讓被告易某對養殖的魚進行處理,易某也承諾按期搬離魚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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