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制定的《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正式印發實施。其中提出,要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協同推動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優質海產品保供,助力美麗海灣保護與建設。2023年底前出臺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初步形成對主要工廠化養殖尾水的監測能力。
《方案》提出,嚴格落實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及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開展海水養殖相關規劃及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沿海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摸排未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海水養殖項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數,逐一梳理,列出清單。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嚴格落實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并按照規劃“三區”(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劃定方案,嚴格養殖水域、灘涂用途管制,依法清理禁養區非法養殖。各市根據現有海水養殖排污口排查登記情況,對需要整改的排污口,整改完成后依法重新備案。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排污口依法備案,做到“應備盡備”。2023年底前,依托廣東省重點入海排污口監管系統實現海水養殖排污口信息一張圖和臺賬一張表管理。
《方案》明確提出要制定排放標準。加快制定出臺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地方排放標準,作為海水養殖尾水監測及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依據。標準制定需統籌考慮我省養殖特點和經濟技術可行性,按照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有關要求,明確尾水排放控制指標和限值,2023年底前出臺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推進尾水監測。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健全海水養殖尾水監測體系,按照有序推進原則,以工廠化養殖為重點,并適當選擇養殖規模較大、環境污染重和生態破壞明顯的連片池塘海水養殖排污口,逐步落實排污責任主體自行監測并加強執法監測。2022年底前,廣州、汕頭、湛江市要對已經建設尾水處理設施的工廠化養殖尾水開展不少于一次監測,評估尾水處理設施削減污染負荷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其余城市要在廣東省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出臺后按規定開展工廠化養殖尾水執法監測,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初步形成對主要工廠化養殖尾水的監測能力,依法推動工廠化養殖尾水自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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