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珠海市深海養殖和遠洋漁業產業發展,深化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海洋漁業轉型升級,加快海洋漁業現代化建設,實現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珠海市農業農村局起草形成了《珠海市深海養殖和遠洋捕撈扶持政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表示,本政策適用于珠海市漁業企業、合作社開展深海養殖、遠洋捕撈等漁業相關領域的項目,由市漁業主管部門統籌、相關區負責實施,所需資金由市區按1:1比例共同籌集。
《征求意見稿》提出,要 推動深遠海養殖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遠洋漁業、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海產品交易中心、加強品牌建設與推廣和筑牢金融風險保障。
在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海產品交易中心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支持遠洋水產品入境珠海集散。對遠洋漁業企業回運自捕或直購遠洋水產品通過珠海市口岸報關進入珠海市交易,給予運輸費用(不含運輸保險費)補貼,其中空運冰鮮金槍魚每噸補貼17600元,海運超低溫金槍魚每噸補貼1500元,冷凍回運其他遠洋魚類每噸補貼1300元。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鼓勵企業進入洪灣中心漁港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對企業在洪灣中心漁港交易中心的銷售總額進行排名,對前20名,且銷售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銷售總額1%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支持水產品超低溫冷庫建設。支持企業在珠海市新增投資建設超低溫冷庫,單個項目庫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給予不超過總投資的10%,最高2000萬元的補貼。對獲得國家級補貼的項目,不予重復補貼。
珠海市深海養殖和遠洋捕撈扶持政策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產業第一”工作部署,推進珠海市深海養殖和遠洋漁業產業發展,深化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海洋漁業轉型升級,加快海洋漁業現代化建設,實現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政策。
一、適用對象和工作機制
本政策適用于珠海市漁業企業、合作社開展深海養殖、遠洋捕撈等漁業相關領域的項目,由市漁業主管部門統籌、相關區負責實施,所需資金由市區按1:1比例共同籌集。
二、推動深遠海養殖高質量發展
(一)支持深水抗風浪網箱、養殖工船建設。支持企業、合作社投資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深水抗風浪網箱,開展深遠海養殖。積極協助企業、合作社申請國家級補貼,對獲得補貼的重力式深水網箱按國家補助金額的30%、桁架類網箱按國家補貼金額的50%給予配套補助。符合國家深遠海養殖設施裝備建設項目申報條件,但未獲得國家級補貼安排的項目,經評審通過后參照當年度國家深遠海養殖設施設備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支持企業建造運營智慧漁業大型養殖工船。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級補貼,獲得國家級補貼的,按國家補貼金額的30%給予配套,最高1000萬元的補貼;對未獲得國家級補貼的項目,經評審通過后給予每艘船不超過實際建造費用15%,最高5000萬元的補貼。
(二)支持深遠海養殖與海洋旅游業融合發展。支持企業建設集生態養殖、科普教育、觀光休閑等功能于一體的智能化海上綜合漁業平臺。對獲得國家級補貼的項目,不予重復補貼;對未獲得國家級補貼的項目,經評審通過后,給予不超過實際建造費用10%,最高500萬元的補貼。
三、大力發展遠洋漁業
(三)支持升級現代化遠洋船隊。支持企業建造、改造或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的現代化遠洋漁船,采取“先建(改、購)后補”的方式,給予不超過總投資(不含進口設備)30%的一次性補貼,單船資助的最高金額不超過廣東省遠洋漁船補助標準。(見附件2,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更新后標準執行)
1.已獲得國家遠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的船只,未達到建造、改造或購置遠洋漁船補助金額上限對應檔次補助的,專項資金按不超過對應檔次補助金額上限差額予以配套補助,不再重復享受其他漁船資助。對通過省級專家評審后已入庫但未獲得國家補助的船只,按照國家標準給予補助。其中改造或購置漁船的船齡需在10年以下。
2.已享受以上資助的遠洋漁船,從資助年度起5年內遷離珠海,需全額退回資助款。
(四)鼓勵遠洋漁業企業落戶珠海。企業實際到位注冊資本5000萬元及以上,冷鏈加工設施設備投入3000萬元,且擁有的遠洋漁船(船齡在10年以內)總噸位在8000噸及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總噸位在5000噸及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享受該項獎勵的企業,10年內不得遷離珠海,否則需全額退回獎勵款。
(五)鼓勵企業開發利用境外漁業資源。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的遠洋漁業項目,遠洋漁船已出境生產,且已繳納境外漁業資源使用相關費用的,按繳納境外漁業資源使用費的60%給予補貼。
(六)支持提升國際履約能力。對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的履行國際公約養護國際漁業資源的遠洋漁船,已享受履約獎補的,按照當年度農業農村部補貼金額的33%予以配套。
(七)支持遠洋漁業持續穩定發展。對受入漁國漁業政策調整影響,實施遠洋漁船作業方式技術改造且繼續留在原入漁國生產的,每艘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轉場到其他國家(地區)生產的,每艘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
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海產品交易中心
(八)支持遠洋水產品入境珠海集散。對遠洋漁業企業回運自捕或直購遠洋水產品通過我市口岸報關進入我市交易,給予運輸費用(不含運輸保險費)補貼,其中空運冰鮮金槍魚每噸補貼17600元,海運超低溫金槍魚每噸補貼1500元,冷凍回運其他遠洋魚類每噸補貼1300元。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九)鼓勵企業進入洪灣中心漁港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對企業在洪灣中心漁港交易中心的銷售總額進行排名,對前20名,且銷售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銷售總額1%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十)支持水產品超低溫冷庫建設。支持企業在我市新增投資建設超低溫冷庫,單個項目庫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給予不超過總投資的10%,最高2000萬元的補貼。對獲得國家級補貼的項目,不予重復補貼。
五、加強品牌建設與推廣
(十一)支持開展水產品質量認證。支持企業開展水產品MSC(海洋管理委員會認證)、ASC(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認證)、HACCP(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等國際認證和ISO質量體系認證,對認證費用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金額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支持企業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給予單項2萬元獎勵,單個主體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給予單項5萬元獎勵,單個主體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證的,給予單項100萬元獎勵。
六、筑牢金融風險保障
(十二)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對深海養殖企業(漁戶)、綜合漁業平臺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支付保費的80%。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經核實養殖受損用海面積達到養殖用海總面積60%及以上,依據“誰征收誰退還”的原則,退征海域使用金,退征額度最多不高于兩年累計應繳的海域使用金額度。
(十三)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深海養殖類企業、綜合漁業平臺、合作社用于養殖的當年貸款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給予貼息。貼息標準不超過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若貸款期內已享受國家利率優惠政策,實際貸款利率低于LPR,則按不超過實際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貼息補助最長不超過3年(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本條款與本《扶持政策》中其他獎補類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合作社的貸款用途怎么審核,因為企業會按用途記賬,會有相關資料提供供審核,合作社不一定有。)
(十四)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深海養殖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對合作機構為我市符合條件的深海養殖企業提供銀行貸款發生不良的,給予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補償,補償最高不超過項目貸款總額的5%、補償額度內單筆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的50%。資金池的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風險資金池建議直接對接工信局,納入“四位一體”風險資金池)
七、其他
(十五)申報單位在申報時禁止虛報、騙取政策資金,禁止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財政性資助資金。
(十六)我市其他按照國家、省上級部門要求執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漁業資金,或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漁業發展項目,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十七)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本政策可進行相應調整。
(十八)各項政策具體操作規程由農業農村局制定,并以信息化手段加強資金管理。本措施由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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