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兩名男子為了一己私利在耕地上挖塘養魚養蝦,因擅改土地用途致大量耕地被毀壞,二人因此觸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審結了這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嚴懲破壞耕地、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用法治筑牢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防線。
東方一男子挖塘養魚破壞耕地獲刑2年半
1982年期間,東方男子王某雇傭他人使用推土機在東方市八所鎮某村對面的開荒地采挖魚塘用于水產養殖,后因魚塘水干而丟荒。2020年4月至7月期間,王某又雇傭他人使用挖掘機在原有魚塘的基礎上挖大、挖深,再次進行水產養殖。經鑒定,涉案地塊占耕地面積共30.3畝,規劃地類均為基本農田。其中,15.85畝破壞程度為重度破壞,14.45畝破壞程度為中度破壞。2022年5月27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發后,王某投案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王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三亞一男子挖塘養蝦破壞田地獲刑1年半
三亞男子高某經土地中介劉某介紹,于2019年8月1日以其妻子李某及海南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分別與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鎮某村委會第一、第五、第九經濟合作社,簽訂共91.85畝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挖建蝦塘。之后,高某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擅自雇請挖機在該承包地上清理雜草并挖建12個蝦塘用于養殖。2021年8月14日,鎮政府責令高某恢復該承包地的原貌,高某后將土地予以平整。經鑒定,被破壞的土地共71.02畝,規劃地類為基本農田,其中6.15畝為重度破壞,64.87畝為中度破壞。2022年3月31日,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高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基本農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高某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高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提示: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人人有責
據法官介紹,“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其中,耕地對于農業生產、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耕地關乎糧食安全,糧食安全事關國計民生,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應以案為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莫非法占用農用地,否則構成刑事犯罪將得不償失。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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