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種是水產養殖生產的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我國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苗種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為我國水產養殖業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水產苗種生產與不斷推進的健康養殖和快速提升的質量安全要求仍然不相適應,主要表現為: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落實不到位,生產秩序混亂;苗種場內部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記錄不完善,苗種生產過程中存在違法用藥現象。這些問題已直接影響到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加強水產苗種管理工作,規范水產苗種生產行為,提高水產苗種質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實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和督促苗種場建立健全苗種生產和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水產苗種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加強水產苗種藥殘抽檢和執法監管,提高水產苗種質量安全水平。
二、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符合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的水產苗種場持證率達到100%;杜絕在水產苗種繁殖培育過程中違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和性激素等違禁藥物;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水產苗種場普查登記。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轄區內水產苗種場開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水產苗種場的基本情況。請按照水產苗種場普查登記表(附件2)所列內容進行登記造冊。
(二)開展水產苗種場生產檢查。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水產苗種專項整治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表(附件3)的內容,組織對本轄區內水產苗種場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一是檢查苗種場是否依法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已取得許可證的苗種場是否符合發證條件;二是檢查水產苗種場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是否完備;三是檢查水產苗種場所用親本質量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四是檢查苗種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用藥情況;五是檢查自繁自用的苗種場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用藥情況和違法銷售行為。
(三)開展水產苗種藥殘抽檢。我部將在4月至6月組織開展一次水產苗種藥殘抽檢,對對蝦、羅非魚、四大家魚、大菱鲆等主要養殖種類的苗種進行抽檢,重點檢查水產苗種中氯霉素、孔雀石綠、呋喃唑酮、甲基睪丸酮等藥物及其代謝物殘留。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對本轄區內水產苗種藥殘進行抽檢,并將抽檢情況報送我部漁業局。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水產苗種場檢查和水產苗種藥殘抽檢結果及時通報相關漁政執法機構。各級漁政執法機構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嚴格執法和教育整改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等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四、時間安排
(一)2月至3月,各省(區、市)組織開展水產苗種場普查登記工作;
(二)4月至6月,我部舉行2009年水產苗種專項整治及督查活動啟動儀式,并組織對部分省市專項整治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
(三)4月至8月,各省(區、市)組織開展水產苗種生產檢查和藥殘抽檢,對生產檢查和藥殘抽檢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并督促苗種場整改;
(四)9月至10月,我部組織對部分省(區、市)執法和督促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五)11月,對水產苗種專項整治進行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水產苗種專項整治由我部漁業局統一組織實施,并成立水產苗種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詳見附件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時間安排和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對整治活動的領導,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漁政監督、技術推廣、檢驗檢測、水生動物防疫、環境監測等單位的職責分工,建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以漁政機構為主,技術推廣、檢驗檢測、水生動物防疫、環境監測等機構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
(二)加大執法力度。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漁政執法機構依照《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許可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水產苗種生產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無害化處理、取消苗種生產許可證、罰款等行政處罰。特別要加大對使用違禁藥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做到查獲一起,處罰一起。
(三)廣泛開展宣傳培訓。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開展水產苗種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通過發放宣傳材料、執法現場宣傳、舉辦培訓班等形式,提高苗種生產者依法生產的意識和養殖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要加大對漁業執法隊伍開展水產苗種執法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四)其他要求。執法行動結束后,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執法行動的工作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填寫《2009年水產苗種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4),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將紙質和電子文件同時報我部漁業局和漁政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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