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中國法院網資訊: 呂某、張某、楊某用蚊香、安眠藥等方法來捕撈水產品導致水質受到污染,附近養殖者黃某的魚、鴨也因此大量死亡,為此,黃某一紙訴狀將毒魚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720元。3月20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呂某、張某、楊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
2008年2月21日,原告黃某承包了本村的湖面50余畝來養魚、養鴨。7月10日下午,被告呂某、張某、楊某到原告承包的湖面上游約六七十米的河里用蚊香、安眠藥、酒精、“樹根”等毒魚。三被告毒魚處與原告承包湖的水域相通。原告發現鴨在搶吃被毒的魚后,撥打110報警,并打電話給村小組干部。村小組干部、派出所干警到現場處理,被告呂某寫了一份保證書,內容為“本人于二OO八年七月十日,在涵潭村河鬧魚,因河邊有承包湖養魚、養鴨,如三天內有影響負一切責任。”7月30日,湖面、鐵路橋下面到處都是死鴨。鴨死亡后,原告未采取隔離措施,未對死鴨進行解剖鑒定。8月1日,現場的水中、草叢中、田埂旁有殘留的死魚。后經鑒定,魚、鴨死亡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為28720元。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為捕撈水產品,在河里投放蚊香、安眠藥、酒精、“樹根”等毒魚,致使湖面的水受到污染,造成魚、鴨死亡,屬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要就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已提供證據證實了三被告實施了毒魚行為,原告有死魚、死鴨損失的事實存在,從查證的旁證可以證明三被告毒魚行為與死魚、死鴨有密切的關聯性;三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毒魚行為與死魚死鴨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三被告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發現死鴨后未采取有效防止損失擴大措施,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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