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閩南日報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水產苗種包括用于水產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的水產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申請單位是水產原、良種場的,還應當符合農業部《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要求。
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需要變更生產范圍、種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禁止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活動。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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