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資訊:
黃全忠等5人再次來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商討貴州化肥廠污染損害賠償執行問題。遺憾的是,仍然沒有結果。
這樣的境況已經延續了12年。
黃全忠告訴法制日報記者,12年的艱辛執行令他們不堪回首,“我們寫的各種反映信函多達數千封,耗盡了人力、財力、物力”。
從近幾年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來看,要使環境違法企業受到法律制裁,仍是一件非常難的事。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顧問呂克勤、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副教授楊素娟5月21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均表明了這樣的觀點。
水質污染導致網箱養魚死光 最高院終審判決養殖戶勝訴
“一個網箱養殖戶,一個大國企,本來互不相干。”黃全忠告訴記者,1994年9月發生的一起死魚事件,將他們與貴州化肥廠的恩怨延續至今。
自1991年以來,黃全忠、楊興、楊貴起、宋開勝以及貴州紅楓發電總廠通訊分廠經有關部門批準,相繼在貴州清鎮市紅楓湖水域進行網箱養魚。
“前兩年,我們的魚都長得蠻好。到了1994年9月下旬,紅楓湖水體水質嚴重惡化,我們的網箱養魚也遭遇了飛來橫禍。”黃全忠回憶說,幾乎是一夜之間,網里的魚全部死亡,“當時的湖面白花花的一片,全是死魚”。
據黃全忠介紹,根據貴州省農業廳漁政部門核定,黃全忠等網箱養魚損失22萬多斤,直接經濟損失達280多萬元。
“魚死了,我們總要查找原因吧。”黃全忠說,在調查死魚事件的過程中,貴州化肥廠成了最大可疑目標。
紅楓湖是貴州黔中地區最大的人工水庫,也是貴陽市、清鎮市的飲用水源地。而1987年建成的貴州化肥廠就坐落在紅楓湖邊。
“其實,在1994年9月這次特大污染事故發生前,貴州化肥廠的排污行為就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黃全忠案的代理律師趙永康告訴本報記者,1992年10月,由貴州省環保科研所、貴州工學院等10個部門聯合調查形成的《紅楓湖水環境容量研究》認定,每年排入紅楓湖的工業廢水總量為6342萬噸,其中,貴州化肥廠是最大的污染大戶之一。
趙永康說,1994年9月27日至12月6日,貴州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對紅楓湖水質進行了十多次綜合監測。監測報告表明:貴州化肥廠排入紅楓湖的污染因子氨氮濃度超過國家標準9到130倍;1995年,貴州省人大財經委《關于立法保護紅楓湖、百花湖調查報告》表示,貴州化肥廠是造成兩湖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貴州省水科院經過調查也認為,死魚是由于工業廢水中含有氨氮成分造成。
“此外,貴州省環境衛生監測站、貴州氣象局當時都有調查結論,這些結論都證明死魚與貴州化肥廠的污染有直接關系。”黃全忠說,掌握了這些證據,1995年12月15日,他們5個受害個人和單位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起環境污染訴訟。
1996年8月14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判決,鑒于貴州化肥廠是向紅楓湖排放氨氮工業廢水的主要污染源,但考慮到不是惟一污染源,因此,貴州省高級法院判定貴州化肥廠承擔黃全忠等死魚損失60%的賠償責任,即貴州化肥廠賠償黃全忠等160多萬元。
一審判決后,貴州化肥廠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在1998年2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貴州化肥廠上訴,維持原判。
節外生枝執行被迫中止 一波三折后又恢復執行
在黃全忠等污染受害者的眼里,最高法院終審的案件無疑就是一樁鐵案。然而,事實卻不像他們想象的那樣。
黃全忠說,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生效后,他們幾個養殖戶在1998年4月8日依法向貴州省高級法院申請執行,案件也從此進入執行程序。然而,就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一件他們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1998年5月23日,貴州省有關部門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調查,并致函貴州省高級法院,要求對案件暫緩執行。
趙永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1999年1月15日至18日,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了人工模擬實驗,實驗結論認為,養殖戶死魚與貴州化肥廠污染沒有直接關系。
1999年5月,貴州省有關部門作出《關于黃全忠等訴貴州化肥廠水域污染賠償糾紛案調查結果的報告》。報告表示,貴州省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并要求最高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和改判。
案件執行被迫中止。
更出乎黃全忠等人意料的是,在貴州省有關部門將調查報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后,案件又出現了轉折。
“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貴州省有關部門的報告后,按照程序將報告轉給了最高法院。1999年11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了最高法院的情況報告。”趙永康說,最高法院在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確定賠償的比例適當,判決公正,依法應予執行。
2000年3月,貴州省有關部門決定撤銷特別調查委員會。2003年,這個案件又恢復執行。
據介紹,2003年7月,貴州省高級法院就案件執行問題向最高法院請示。2003年9月,最高法院對請示做出批復,要求貴州高院堅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12年執行不果賠償數額翻番 專家稱主因是地方部門保護
近日,當記者來到貴州化肥廠原址時,“貴州化肥廠”的廠牌早已不見,取而代之的是貴州美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辦公樓一名彭姓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我們是四川美豐集團的,去年11月27日,通過與原貴州化肥廠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我們將貴州化肥廠收購并控股。”彭姓負責人說。
他表示,對于這起賠償案,經過貴州省有關部門的協調,他們也只能認了,但“我們認的只是當初法院判的數目160多萬元”。對于12年時間所產生的300多萬元利息,彭姓負責人說,貴州美豐的態度是“企業絕對不能承受”。
企業的理由,一是因為金融危機的影響,目前企業本身也很困難;二是拖了12年導致利息高過本金不是企業的問題,由企業承擔不公平。
“我們來了以后,投資五六千萬建設了現在的污水處理廠。”彭姓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污水處理廠剛剛通過預驗收,仍沒有正式通過驗收、使用。
“原來的貴州化肥廠根本沒有污水處理廠。”這位負責人明確告訴本報記者。
在采訪過程中,記者屢屢聽到這樣的發問:制裁環境違法企業為何如此艱難?
呂克勤告訴記者,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一些環境污染案件中,污染企業一方總是能以各種理由被地方各個部門所保護。
楊素娟也有這樣的體會。她說:“環境訴訟案針對的被告往往是地方納稅大戶,甚至是地方經濟支柱,這些企業往往與地方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楊素娟認為,這是違法污染企業受到保護的根本原因,也是環境違法企業屢打不盡的根本原因。
趙永康告訴記者,黃全忠等人已向貴州省高院明確表示,要求貴州美豐全面履行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對于460萬元的賠償本金及利息絕不放棄;而最高法院也在2008年底向貴州省高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要求貴州高院于2009年1月24日前執結此案。
截至目前,距離最高法院的督促執行令已過去了3個多月,貴州化肥廠的污染賠償案何時能執行仍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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