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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孵化桶等設備拆除后,遺棄至蝦場外 |
因為陷入買賣合同糾紛,位于海南省樂東縣黃流鎮多一村的萬達蝦場被樂東法院查封,裁定拍賣抵債。在9月1日的采訪中,萬達蝦場原股東杜某及現承包商高某均對法院將投資500多萬修建的蝦場用于抵銷幾十萬欠款的行為表示質疑。
股東對蝦場被低價抵債不滿
9月1日上午,南海網記者來到萬達蝦場。經了解,該蝦場寬約150米,長約1000米,實際占地面積140畝,水域面積100畝,有6大14小共20口蝦塘。1999年3月8日,三亞萬達實業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股東之一的杜某向黃流鎮多一村委會承包村集體土地30年后,投資300多萬元,歷時半年建設而成萬達蝦場(共九口大塘)。2008年,承包人高某又投資100多萬元,將其中3口大塘改建成14口小塘,使萬達蝦場升級改造成對蝦養殖、石斑魚親魚、石斑魚苗培育于一體的綜合養殖基地。
“這個蝦場先后投資了500多萬,但是法院卻用它來抵償幾十萬元的欠款。”股東杜某稱,萬達蝦場于2001年左右拖欠三亞鳳凰農副實業有限公司蝦飼料款49萬、三亞永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設備款17萬,而樂東縣法院以(2004)樂執字第15-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萬達蝦場及附屬物,進而委托評估、拍賣及裁定抵債。
杜某還就蝦塘的評估透露了一個細節,2005年9月,樂東法院曾私自確定海南博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萬達蝦場進行評估,其評估結論為920964元(含土地經營權價值)。在杜提出異議后,又確定海南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其對萬達蝦場的估價結論為1444096元(尚未對土地價值予以評估)。
將石斑魚苗打包裝好
養殖戶對清理期限不滿意
于2007年6月25日承包整個蝦場的高某表示,她在不知道萬達蝦場已被查封的情況下,簽訂了蝦塘承包合同書。在對蝦塘進行改造升級后,高某又將部分蝦塘轉包給養殖對蝦的謝某、丁某和夏某,以及養殖石斑魚苗的王某和臺商張某。
在2009年8月28日,樂東法院對萬達蝦場進行長達4個多小時的強制排水過程中,一眾養殖戶均遭受不同程度損失。在養殖戶出具的損失情況報告中:謝某與高某合作的6口蝦塘共損失約40萬元;王某的5個石斑魚苗魚塘共損失約30萬元;臺商張某的3個石斑魚苗魚塘損失約30至40萬元;丁某承包的兩個蝦塘剛投放蝦苗,損失約1萬元。此外,蝦場在被民工強制拆除時,損壞和丟失的設備尚末完全統計,目前估計已有5—8萬元的損失。
臺商張某的技術員告訴南海網記者,他們在之前已經投入近20萬元先后培育了8批龍膽石斑魚苗,僅成功了這一批。沒想到最后竟然付之于流水,僅殘存1-2萬尾魚苗。
盡管法院的(2004)樂執字公告已經通知了應在2009年8月23日前自行清理萬達蝦場的蝦塘,但對于法院將魚蝦強行排進大海的執行方法,養殖戶們仍表示不滿。養殖戶稱,在樂東法院的(2004)樂執字公告發布前(即2009年6月5日前),他們就已經向蝦塘中投放了蝦苗和魚苗,目前尚未成品收獲,如果于8月23日前自行清理,勢必將造成重大損失。
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未獲回應
蝦場承包人高某及土地出租方黃流鎮多一村委會曾分別向法院提出了《暫緩執行申請書》和《抵債執行異議書》。
承包人高某在《暫緩執行申請書》中聲稱,“對蝦的養殖及收獲有一個長期的過程,至目前,所投放的蝦苗仍沒有達到收獲的標準,如強令申請人清塘,必將使申請人血本無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而多一村委會在《抵債執行異議書》中陳述道,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未經村民集體同意,不能抵債!
但就高某的申請及多一村委會的異議,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未作出回應。
樂東法院執行局:萬達蝦場損失可能沒那么嚴重
9月1日,就萬達蝦場股東、承包人和養殖戶的說法,南海網記者前往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了解情況。
南海網記者趕到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時,門衛室值班的工作人員稱,院領導不在單位。隨后,記者見到了該院執行局劉局長。
劉局長在交談中透露,8月28日對萬達蝦場執行措施時,由該院院長、縣人大法工委主任等領導親自到現場坐鎮指導,有一百多名司法干警人員參加,并雇傭了幾十名民工幫忙。在到達蝦場后,確實曾撥出蝦塘中的排水管,向大海中強行排水。為體現人性化執法,避免養殖戶出現重大經濟損失,法院還在養殖戶張某、謝某和王某分別繳納2萬、1萬及5千元保證金后,同意了他們提出的延期15天清塘的要求。
對于樂東法院未對承包人高某的《暫緩執行申請書》及黃流鎮多一村委會的《抵債執行異議書》作出回應裁定一事,劉局長也給出了解釋。據劉局長介紹,高某為杜某的弟媳,其早已知曉蝦塘被查封的實情,仍繼續使用和轉租蝦塘,所以對其暫緩執行的申請不予采納。而未對多一村的異議書作出裁定,則是因為多一村村委會主任吳為勇向法院表明,該異議書是由杜某擬好后交由多一村委會蓋章的,并非多一村村民對(2004)樂執字第15-14號裁定書存在異議。
當談及萬達蝦塘養殖戶的巨額損失時,劉局長認為真實情況可能并非如養殖戶所說的那般嚴重。他對此的說法是,大蝦塘的面積達到了10畝一口,而排水管的口徑并不大,所以要完全排干一口塘需要一整天時間。此外,劉局長稱,樂東法院在2004年就已經將萬達蝦塘查封,并且于2009年6月5日發布公告,要求于8月23日前清塘,而養殖戶在這種情況下仍未自覺清理,已經相當于是在妨礙執行公務。
與此同時,萬達蝦場的承包人高某及養殖戶們也表示將向省有關部門反應情況,甚至提起訴訟,要求樂東法院賠償上百萬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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