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半島都市報資訊:徐先生在麗達購物中心購買了兩盒海產品,但是發現上面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志,于是投訴到工商部門,但是沒有獲得賠償。隨后,他將商場告上了法庭 ,要求退款并且按照 10倍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近日,嶗山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商品上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志,但是產品已經取得了生產許可證,質量沒問題且沒造成損害,法院對徐先生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食品沒QS顧客起訴
8月25日,徐先生在麗達購物中心購買海產品兩盒,一盒海米,一盒扇貝柱,購買價款共計146.2元,因該產品包裝上沒有《食品安全法》規定應該具有的標簽標識,他認為產品質量可能有問題,而且這種情況發生在大商場里更不應該,為此,他向石老人工商所進行投訴,石老人工商所隨后對商場的銷售專柜進行了檢查,發現銷售專柜中有3盒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志,工商人員對此進行了反饋,但是徐先生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徐先生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將青島海麗達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賠償損失146.2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1462元,共計賠償人民幣1608.2元。
對此 ,被告青島海麗達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辯稱,徐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投訴到工商所后,工商所檢查了產品的所有相關證件,證明產品質量是合格的,該產品的QS標志是粘貼上去的,銷售專柜有100多盒,只有3盒沒有QS標志,可能是在銷售過程中的某個環節丟掉了。
產品合格消費者未獲賠
嶗山法院審理查明,徐先生從商場購買的兩盒海產品是青島東強商貿有限公司加工廠生產,該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市北區衛生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2007年10月29日,該公司取得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8日。
嶗山法院認為,本案中,徐先生購買的產品雖然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但是該產品已經取得了生產許可證,徐先生沒有證據證明該產品質量不合格,而且徐先生也沒有食用該產品,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法院認為,徐先生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徐先生的請求。
銷售食品應有QS標志
工商執法人員介紹,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記者 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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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S
QS,英文質量安全的縮寫。2008年起,所有食品須加貼QS標志,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QS制度)的28大類食品都要有QS標志。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仍在生產的,將受到嚴厲查處。如果商家存在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生產不合格食品或者銷售不合格食品時 ,消費者因該食品受到損失或者傷害可以向商家索賠最多10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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