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本來一心想養魚發家致富,而在投入了巨額資金后,卻被相鄰一家煤礦污染了,屢經協商無果,養魚戶將煤礦告上法庭索賠68萬元。近日,云南省鎮雄縣法院依法作出裁決,判令被告依法賠償68萬余元。
魚剛長大就受污染
陳遠忠是鎮雄縣母享鎮母享村人,2004年10月,他向村里承包了串九龍塘養魚,而與其魚塘相鄰的正好是一家煤礦。次年,他先后三次共投放了各類魚苗55000尾。然而,“2008年8月,當魚苗已經長大時,我發現魚塘水被煤礦排出的污水污染變質,塘內魚兒零星死亡。”陳遠忠便找到煤礦交涉,但對方置之不理。
無奈,他今年4月23日向鎮雄縣環境保護局申請,要求對他的魚塘進行檢測。經鎮雄縣環境保護局的科學檢測,認定煤礦對魚塘已造成了污染,并對煤礦作了行政處罰,煤礦不服處罰,向鎮雄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鎮雄縣人民政府復議后,維持了鎮雄縣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復議決定生效后,煤礦還是不聞不問。萬般無奈下,陳遠忠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煤礦賠償68萬余元。
對此,鎮雄縣塘邊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塘邊煤礦與原告承包的魚塘相鄰是歷史事實,但煤礦排出的污水并沒有流入魚塘,所以沒有對魚塘造成污染。
法院判煤礦賠68萬
魚塘所受的污染是否是被告煤礦的排污所致,以及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客觀公正,這兩方面的問題成了該案爭議的焦點。
鎮雄縣法院走訪了現場并結合庭審作出了事實認定:2009年4月,鎮雄縣環保局對魚塘水及煤礦污染水進行檢測,認定煤礦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工藝廣場無防滲透、防揚塵措施,矸石、生活垃圾等直接堆放于魚塘邊緣,煤礦廢水從主井抽到風井距風井口約100米處,滲透到下邊廢礦井,由廢礦井排入陳遠忠養魚塘,對魚塘產生污染危害,并對煤礦罰款5萬元,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煤礦對處罰決定不服,向鎮雄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縣人民政府復議后,維持了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復議決定生效后,煤礦仍不聞不問。楊遠忠向法院起訴后,云南某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調取了經雙方當事人質過證的相關證據材料,在雙方當事人在場,法院派員監督下進行了現場勘驗。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判定煤礦賠償陳遠忠6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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