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10]21號
【簽發時間】2010年3月4日
【印發時間】2010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為貫徹落實2010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加快發展水產健康養殖,我部決定開展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活動。現將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繼續組織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活動,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數量達到500個以上;同時,完成對2006年、2007年批復的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的復查,提高示范場創建標準和質量,提升示范場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復查合格的保留資質,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二、實施步驟
(一)3月初,下發開展2010年農業部水產健康示范場創建活動的通知。
(二)4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養殖單位申報參與創建活動,并將初選確定的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單位名單報我部漁業局備案。
(三)5月至10月,各創建單位開展生產條件改造、裝備提升、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技術示范和培訓等創建工作。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對創建單位的創建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四)9月底前,完成對2006年、2007年批復的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的復查。
(五)11月,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單位進行考核驗收。
(六)12月,農業部辦公廳發文公布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示范場和復查合格名單。
三、工作要求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活動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創建任務。一是要積極組織有條件的養殖單位參與創建活動,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積極支持創建單位開展養殖生產條件改造、裝備提升和各項管理制度建設,擴大服務培訓范圍。二是要認真做好2006年、2007年批復的農業部健康養殖示范場的復查工作,促進示范場提高創建質量,充分發揮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并對已掛牌的示范場做好跟蹤督查。三是要結合實際,開展省級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帶動水產健康養殖整體水平提升。各創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健康養殖示范場標準和要求,制定創建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實,扎實做好各項創建工作。
四、當前要做好的重點工作
(一)推薦第五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
請你廳(局)依照我部漁業局《關于組織推薦第四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的通知》(農漁養函[2009]21號)所列基本條件,積極推薦示范場創建單位,并填寫《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1),將原件1份在4月30日之前報送我部漁業局備案,并將匯總表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aqucfish·agri.gov.cn。農墾系統推薦的單位由各省級漁業和農墾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確定,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送。
(二)開展對第一、二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的復查
1.復查范圍。《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區(場、縣)名單的通知》(農辦漁[2006]50號)公布的第一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132家(農業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示范縣除外)。《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二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名單的通知》(農辦漁[2007]90號)公布的第二批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227家。
2.復查工作組織形式。委托你廳(局)組織本轄區復查工作。復查工作組一般由3名以上漁業行政、推廣和科研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考核驗收組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復查評分表》(格式見附件2)所列項目認真考核,保證復查工作質量并對結果負責。我部將根據具體情況,對各地的復查工作進行抽查。
3.復查合格條件。考核驗收采取一票否決和計分相結合的方法。無一票否決項、并且計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為“合格”。
4.復查材料報送。復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請你廳(局)將《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復查評分表》匯總,出具考核驗收意見,并填寫《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1),將原件1份在9月30日之前報送我部漁業局,并將匯總表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附件.doc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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