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盡管我國漁業產量連續多年居世界首位,但在繁榮的同時卻陷入“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生態債臺高筑”的境地,漁業生態資本嚴重透支的現狀。
由于漁業污染事故調處的法律規定不明確、機制不健全、技術保障不到位,導致目前我國很多漁業事故的調處困難重重,調處結論難于被接受和執行。
一、漁業環境污染事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此方面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容易產生誤區,使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難度加大。
如《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部門之間的職責不明確,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還有一些企業對法律、法規、標準理解不透徹,導致違法行為發生。有些排污單位誤認為,如果達標排放造成漁業污染,排污單位就用不著賠償他人的損失。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也是一種法律責任不清的表現。企業的污染物達標排放,只表明可以不受行政處罰,但并不意味著其行為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結果。
發生漁業污染事故后,許多漁戶不知道怎樣做才好,往往耽誤了取證的時機,給維護自身權益帶來困難。
在判斷漁業污染事故及標準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容易產生誤區。而污染原因復雜,流域性污染呈上升趨勢,污染范圍不斷擴大,又造成了證據收集困難。此外,判斷魚類死亡的原因目前尚沒有足夠的理論支撐,漁政機構在查處漁業污染事故方面的力量還比較薄弱。
二、提高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水平的幾點思考
1.環保、漁政、航政等機關應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共同參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部門應認真履行環境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從便于及時調處的角度,建立協調機構,以便及時迅速調處事故。此協調機構的牽頭單位應為同級的漁政管理機構,并建立事故處理組和專業技術組。漁政管理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環保、航政、工商、水務、法院等部門的聯系,同時還要加強與漁業環境監測機構及有關水產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聯系,爭取他們對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及防治工作的支持。
比如說,環保部門負責水質現狀的監測評價,評估水質有無突發性變化及其原因,周圍排污者的生產及其排污情況。漁政部門負責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主要包括調查取證、調解和處罰3部分,收集與污染漁業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并由漁業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事故發生區域的漁業環境狀況。
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他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漁政部門根據損害事實的調查,估算損失量,負責魚類的解剖,從生產技術、養殖方式方法和病理、毒理上剖析死亡的原因。各方再就各自負責獲取的信息共同進行綜合分析,從邏輯上判斷各方資料的同一性、關取性和矛盾性,從而認定魚類死亡的責任,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
2.科學認識判斷標準和證據。
要正確認識到被用來養魚的水域并非局限在法律規定的漁業水體中,認識到漁業污染事故并非僅可能發生在法律規定的漁業水體中,各地應對重要漁業水體劃定保護區,科學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水質環境。
雖然漁業污染事故的調處困難很大,但是只要我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勇于開拓、不斷進取、秉公執法、上下同心、左右協調,就一定能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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