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郯城一農民嘴饞身懶有工不做,夜捕青蛙為混吃喝。6月6日,犯罪嫌疑人侯元德因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獵、抓捕青蛙600余只,構成非法狩獵罪,被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捕。
家住郯城縣紅花鄉徐集村的農民侯元德,大字不識一個。在農村平時種個菜園,農閑時幫人打工,圖個溫飽是不成問題。可該人偏偏嘴饞身懶,有工不做,嗜酒成癮。因沒錢喝酒怎么辦?一日他發現到沭河里逮青蛙是個不錯的買賣。一夜干不了幾個時辰,賣到飯店就見鈔票,還不賒賬,捎帶還能在飯店蹭頓酒喝。5月8日21時至次日2時許,侯元德和侄子侯勇來到郯城縣高峰頭鎮南藺村西沭河的水洼里,用強光燈照射,逮了40多斤青蛙,賣了120多塊錢,爺倆不僅飽餐一頓,還一人分了60多塊錢。在利益的驅使下,侯元德再次去逮時被巡邏的公安干警當場抓獲,由于當時夜深人靜,公安干警考慮他們又是初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后于5月28日被取保候審。可是侯氏爺倆認為夜逮青蛙不是什么大罪,不思悔改,又于6月3日23時,竄至郯城縣高峰頭鎮被205國道兩側農田灌溉渠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青蛙,被巡邏的公安干警再次抓獲,當場繳獲青蛙600余只。犯罪嫌疑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獵、抓捕青蛙600余只,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遂被依法逮捕。
在此,檢察人員提醒:《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根據1991年12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1992年1月17日山東省林業廳、水產局公布施行的《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其中包括中國林蛙、黑斑蛙,俗名青蛙這種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等方法進行捕殺。犯罪嫌疑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狩獵、抓捕青蛙600余只,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奉勸人們,野生青蛙受國法保護,禁止捕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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