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漁業港監船檢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基本建成,《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標志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二是漁業港監船檢隊伍規范化建設邁上新臺階,基本建成了布局合理的全省機構,建立了比較科學的工作機制,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有了明顯提升,隊伍規范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三是加強漁港監督管理,組織了形式多樣的漁業安全生產宣教活動,加強了漁業船員安全技能培訓,加大了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了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四是加強漁船技術研究,嚴格漁船檢驗,強化船廠認可管理,卓有成效地開展了船檢工作質量大檢查和船用產品質量整治行動,漁船身份識別管理取得了新突破。
五是大力實施強漁惠漁項目,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管理漁船、利用現代設備裝備漁船漁港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基本建成江蘇省漁船管理信息系統。
六是漁業港監船檢隊伍在推進江蘇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試點工作中發揮了很好作用,“十一五”期間,保費年平均增長49.7%,為全省漁民漁船提供風險保障2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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