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第29屆漁業委員會會議(COFI 29)于2011年1月31日至2月4日假意大利羅馬FAO總部召開,與會人數逾640人,包括COFI會員國、聯合國旗下組織及政府間與非政府組織代表。該會議通過第12屆漁產貿易次委員會會議及第5屆養殖次委員會會議報告,另批準四項準則,包括(1)內陸捕撈漁業之魚類及漁產品生態卷標準則;(2)水產養殖認證準則;(3)混獲管理及減少丟棄物準則;(4)小型漁業發展之準則。COFI29主要討論議題囊括檢視各國履行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之進展、考慮第12屆漁產貿易次委員會會議及第5屆水產養殖次委員會會議結果、檢討漁業及水產養殖因應氣候變遷所采措施、整合漁業及水產養殖發展與管理、保存生物多樣性及環境保護、統理小型漁業之最佳實踐、中程計劃和未來兩年期
(2012-2013年)預算等。委員會另替旗下之水產養殖次委員會和貿易次委員會兩項會議報告背書,會中亦討論FAO漁業暨水產養殖部之工作計劃。第30屆COFI 將于2012年7月舉行。
會議結果概述如次
一、檢視各國履行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之進展
許多國家強調其所做之努力,如通過執行該項之法律基礎、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合作、研擬與執行國家行動計劃等。惟COFI秘書處呼吁各國踴躍透過電子方式響應履行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之問卷;另多國關切鯊魚國際行動計劃之執行概況,認為有必要進行能力建置,特別是應用生態系辦法至漁業管理。
COFI是全球唯一跨政府委員會,就漁業和水產養殖業面臨的主要挑戰進行檢視,并聲明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必須更廣泛地被納入國家政策、立法和執行。鼓勵采取生態策略,廣泛應用于漁業和水產養殖業,FAO 提供各國技術支持,特別是全球小規模漁業所面臨的問題,包括內陸漁業。
會議主席Mohammed Pourkazemi表示,COFI是一個獨特的國際性會議,與會代表們討論漁業和水產養殖業面臨的棘手問題,做出最適當的決定。參加者逐漸增加,證明這會議對全球的重要性。
二、漁產貿易
本節討論之層面甚廣,包括FAO投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漁業補貼諮商及參與華盛頓公約(CITES)名冊列表討論過程、生產履歷、小規模產品之市場進入和生態標簽。小規模漁業供給超過54,000萬人類生計,具重要性,委員會要求FAO草擬小規模漁業指導方針,聚焦于滿足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并符合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
與會者提出多項建議,如(1)確保生態標簽計劃之一致性,涵蓋層面應廣泛、無歧視性及不增加小規模漁業漁民之負擔,俾利渠等妥為因應進入貿易市場所應為之措施;(2)更新準則,以區分可持續及不可持續之漁法;(3)研析現行生產履歷計劃,確認缺口所在及最佳實踐方法;和(4)協調生產履歷要求,以確保單方制造貿易障礙。
總結各方之建議,秘書處聲明將遵循專家諮商結果(1)發展生態標簽計劃之評估基準;(2)在貿易與管理層面納入包含CITES提案之專家顧問小組的建議;(3)與WTO就漁業議題共同合作繼續諮商補貼議題;(4)提供技術援助予開發中國家以解決WTO協議相關事宜;(5)為追溯性、生態標簽及糧食安全協調銷售系統;(6)履行內陸漁業之魚類與漁產品生態卷標準則;(7)擴展水產養殖認證工作。
三、水產養殖
秘書處報告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假泰國普吉島召開之第5屆水產養殖次委員會會議結果,包括同意水產養殖認證準則草案、調適氣候變遷及應用生態系辦法至水產養殖長短期策略之需求、沿岸水產養殖沖擊研究結果等。
會議代表認可水產養殖對社會和經濟福祉之整體利益,在未來是糧食和營養安全的主要貢獻者,需要更佳的管理方式,以確保永續及負責任的發展。
多數開發中國家響應水產養殖認證準則不應形成貿易障礙,馬拉威認為有必要評估該認證對經濟之影響,宏都拉斯建議設置一監控與評估系統,確保水產養殖認證準則不會對小規模生產者產生負面影響,哥倫比亞則指出小型與中型生產者之處境應具體化呈現在該準則。最后,委員會以共識決通過該準則及第5屆水產養殖次委員會會議報告,建議采階段性履行該準則及監控系統,要求FAO在其工作計劃中分配更多資源予水產養殖,另一致認同生物保全之重要性及能力建構之需要。
四、打擊IUU漁業行為
委員會認為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范(IUU)漁業活動是全球永續漁業長期發展的主要威脅,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認同采取2009年FAO通過之港口國措施協議(PSM),是打擊IUU漁業之有力且具成本效益的手段,樂見FAO船旗國績效技術性咨詢之召開。此外,PSM協議亦支持發展全球漁船名冊,即建置漁船及補給船信息的網絡數據庫,作為打擊IUU漁業的有效工具。
秘書處指出預防、抵制及消除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范(IUU)漁業活動之港口國措施協議(PSM協議)第21條提出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包括成立募款機制特別工作小組、發展評估船旗國實踐標準之國際準則、市場國措施及全球漁船、冷凍運搬船及補給船名冊(簡稱GVR)。
秘書處提出多項重要議題,包括(1)以港口國措施作為打擊IUU漁業行為之強而有力且具經濟效益的工具;(2)為批準及執行PSM協議,需建置能力予以支持,故支持著手進行PSM協議第21條所述事項;(3)支持召開船旗國實踐之技術性諮商會議;(4)確保市場國措施不會形成貿易障礙。各方承認建立GVR是一必要工具,也批可GVR技術性諮商會議所提之建議,惟體認到建立GVR應屬自愿性質,并采階段性實施,且有必要進行能力建置,建議透過FAO定期計劃及增加額外預算之基金辦理。
五、氣候變遷
秘書處報告2009至2010年工作計劃中,有關漁業及氣候變遷之活動,尤其是建立「有關氣候、漁業及水產養殖之全球伙伴關系」,提出五年期策略。另建議COFI提升水生生態系統、漁業及水產養殖產品系統和漁業小區之恢復力,了解氣候變遷對漁業之損失及減緩的可能性,將漁業納入聯合國體制下有關氣候變遷之國家調適行動計劃。秘書處也聲明,倘漁業及水產養殖對水生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其它部門對生態系之惡化更為嚴重。
六、小規模漁業
秘書處指出小規模漁業對糧食安全及減輕貧窮之重要性,申明小規模漁業面臨之挑戰,包括缺乏基礎建設及易受天然災害摧殘。與會人員討論小規模漁業之國際文書及全球援助計劃,同意該文書屬自愿性質,且需聚焦于開發中國家。各方體認小規模漁業之重要性,有必要并入國家政策,了解小規模漁業之異質性及經濟學上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所扮演之角色,FAO應與其它組織合作處理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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