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在開展新版漁船登記證書換發工作過程中,區局成立了領導小組,負責換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要求各鄉鎮海洋與漁業站高度重視,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并抽調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實施,確保換發證工作順利進行。
二是廣泛進行宣傳。組織人員,深入漁村、碼頭和漁船,開展新版漁船登記證書換發工作政策宣傳,通過宣傳車、張貼布告、印發宣傳手冊、送達換發證告知書等形式開展宣傳,動員漁民按規定申請換發證。
三是加強學習教育。要求具體工作人員加強政策、業務、廉政等方面的學習,提高工作效率、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之能嚴格按照換發證范圍及程序等要求開展工作,對不符合換發證條件的漁船堅決不予換發證,切實保證工作質量。
四是強化協調服務。防止因漁船管理權限不同造成管理漏洞,密切溝通,主動配合,切實為漁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促進換發證工作順利開展,提高漁船管理水平。
五是規范系統操作。嚴格按統一的工作要求,準確錄入漁船登記資料,認真核對,確保漁船參數的統一、規范和完整,為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順利整合奠定基礎,并確保條形碼打印清晰,盡量減少證書證件折疊。
六是加強信息溝通。認真傾聽漁民群眾的要求,加大對漁船管理的調查研究,及時進行總結交流,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
七是加強綜合執法。將對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的檢查工作列入2011-2013年執法工作的重點,強化綜合執法,加大檢查力度,對未按期換發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而繼續從事生產作業的漁船,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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