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經營許可的,申請人應將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經申請漁港所在地縣級和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辦理二、三級漁港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將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送申請漁港所在地縣級或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人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1.漁港經營許可申請表,原件,三份;2.漁港建設單位同意經營單位經營的函(注:建設單位與經營單位是同一家的,可不提供);3.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4.已頒布的漁港港章,復印件,一份;5.漁港港權四至證明;6.漁港驗收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7.漁港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業操作規程、防范自然災害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8.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從業人員的資格等證明文件;9.保證漁港正常運作和依法經營的承諾書;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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