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農辦漁〔2007〕18號
沿海有關省、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各有關質檢中心:
近年來,我國貝類養殖生產快速發展,出口規模持續擴大,貝類產品食用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內外消費者的高度關注。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已定于今年5月來華檢查我貝類國家衛生監控體系。為加強我國貝類養殖監控工作,提高貝類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促進貝類產品出口,經研究,我部決定啟動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貝類養殖海區分類是國際上對貝類進行健康化養殖和貝類衛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根據國際貝類養殖海區劃型的實踐經驗和我國貝類養殖生產現狀,我部漁業局組織制定了《2007年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要求》(見附件)。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劃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詳細方案,根據劃型要求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各地應于今年3月底前將確定的劃型地點和工作方案報我部漁業局備案。劃型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漁業局聯系。
二、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工作應與《2007年貝類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計劃》相結合,各地要整合資源,節約資金,充分發揮財政項目的作用,做好水質和產品的檢測和管理工作。
參與劃型工作的檢測單位要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分工做好樣品抽取、運送、登記、保存、交接、檢測等工作。
三、承擔劃型任務的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請于今年11月30日前將劃型工作總結、劃型圖(包括劃型圖的有關數據和說明)、評估報告等報我部漁業局,同時送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標準辦公室。
聯系人及電話:
1.漁業局市場處 劉欠非
電話:(010)64192991 傳真:(010)64192995
Email:fishmarket@agri.gov.cn
2.水科院質標辦 馬兵
電話:(010)68673936 傳真:(010)68672898
Email:mabing@cafs.ac.cn
附件:2007年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要求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7年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要求
根據貝類產品相關衛生標準要求和我國海水貝類養殖水域實際狀況,現就2007年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工作。
二、以養殖貝類產品中大腸菌群數值作為劃型標準。
三、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分為三類,大腸菌群檢測方法依據GB4789.3-2003,各類區域大腸菌群值分別為:
第一類區域,貝類產品體內大腸菌群值低于300個(含)/100g,該區域生產的貝類產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第二類區域,貝類產品體內大腸菌群值高于300個/100g,低于6000個(含)/100 g,該區域內生產的貝類產品可直接上市。
第三類區域,貝類產品體內大腸菌群值高于6000個/100g,該區域生產的貝類產品需經暫養凈化,大腸菌群值達到二類區域規定數值后方可上市。
四、各轄區應選擇2個以上貝類養殖區開展劃型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劃型區域應達到本轄區海水貝類養殖面積的2/3。可根據貝類養殖實際情況,以海區為單位或以貝類養殖生產企業的養殖區域為單位進行劃分。
五、作為貝類養殖生產區劃型的貝類品種、取樣點及取樣數量由各省自定,但取樣頻率和大腸菌群的監測頻率不得低于2次。
六、貝類毒素作為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的管理指標進行監測,監測頻率和取樣數量由各省自定。當貝類產品中麻痹性貝類毒素(PSP)含量超過400MU/100g或檢出腹瀉性貝類毒素(DSP)時,應實行臨時性關閉,在關閉期間禁止采集貝類,達標后方可解除關閉。
七、鉛、銅、鎘等重金屬作為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的監控指標進行監測,監測頻率和取樣數量由各省自定。
八、應根據劃型區域內貝類產品的取樣檢測結果,同時結合水質監測資料,對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
1.標明海水貝類養殖生產區的地理位置,并用地圖表示;養殖海區要有明確的邊界。
2.列表說明貝類養殖區的基本情況,如養殖區的名稱、面積、開始監測年份、取樣點位置、養殖品種、基本海況、沿岸陸地的情況描述、批準單位等。
3.對養殖海區附近的排污點及位置進行描述。在貝類養殖海區附近,如果有魚類養殖場,也必須在圖上標注。
4.列出監測數據。
5.對貝類養殖生產區的綜合評價結果。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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