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出食安輸發第0808002號通知,對于中國產鰻魚及其加工品,在進口時的檢查中沒有查出問題,但國內的檢查中卻查出問題。這樣的事例已經發生數起。因此,在2007年7月13日食安輸發0713003號法律及2007年8月1日食安輸發第0801001號法律中,修改了試驗品選取方法。
試驗品選取方法注意事項如下:
記
1由于每批產品一般混有多個尺寸,因此,在選取試驗品開捆時,以批為代表從所有的尺寸中選取試驗品。
21組為1集裝箱(約20t)以下。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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