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農業委員會(農業和綠化管理局)、市獸藥飼料監督所、市獸藥飼料檢測所:
為加強獸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獸藥市場整治力度,提高獸藥產品質量,根據農業部《關于下達2008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農醫發[2008]1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下達《2008年度上海市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見附件1),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農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獸藥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獸藥抽樣工作;市獸藥飼料監督所負責本市獸藥生產單位和市屬獸藥經營單位的獸藥抽樣工作,并指導各區(縣)的抽樣工作。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同時對被抽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并組織立案查處。
二、各抽樣單位應按季度組織抽樣,并將所抽樣品及時送至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具體送樣時間:第一季度為3月17日以前,以后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于每個季度末5個工作日內,將抽檢結果(水產、蜜蜂用獸藥需標注)按統一格式(報表格式農業部另發)分別上報農業部獸醫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和我委畜牧辦。
三、本年度重點抽檢內容(重點抽檢品種見附件2):
(一)農業部確定的本年度重點評價品種原則上應占抽檢總數的20%,且各品種抽檢批次應保證基本均衡。
(二)本年度新增劑型、品種的獸藥生產企業的產品;2007年以來未被抽檢過的產品;地標升國標的產品。其抽檢批次原則上應占抽檢總數的40%。
(三)2007年以來被列入重點監控企業的所有產品;2007年以來獸藥抽檢通報中所有不合格產品。其抽檢批次原則上應占抽檢總數的40%。
(四)水產、蠶、蜂用獸藥產品抽檢數量應占(二)、(三)兩項抽檢總數的5%以上。
四、為提高獸藥質量監督抽檢效能,本年度抽檢工作要求是:
(一)被抽檢產品應分別從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抽取,原則按3:5:2進行,生產環節抽樣必須保證在30%以上,被抽檢產品的生產日期距抽檢時間應不超過12個月。
(二)在經營、使用環節抽檢的外埠產品,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在實施檢測前,通過中國獸藥信息網核實該產品企業名稱、批準文號等信息。必要時,可向產品標簽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獸藥監察所或農業部核實。
(三)重點抽檢國標和地標升國標產品;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應嚴格執行獸藥國家標準或試行標準(地標升國標)。
(四)列入《禁用獸藥清單》、《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且已超過市場流通期的產品;近兩年農業部發布的獸藥質量通報中同一批號的假劣產品;過期失效產品;經核實確認屬合法企業生產的假獸藥、非法企業的產品;以及獸藥標簽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產品,應依法按假劣獸藥進行查處,不再進行抽樣檢測。
(五)奧運期間,各相關單位要集中開展獸藥抽檢活動,7、8兩月要加大抽檢批次,保持獸藥打假高壓態勢,確保獸藥質量。
五、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本年度抽檢計劃所需工作經費分別由農業部和地方財政預算劃撥。
六、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工作,將監督抽檢與打擊制售假劣獸藥、治理整頓獸藥市場秩序工作結合起來。對發現的大案要案,要會同有關部門追根溯源,依法懲治違法活動,凈化獸藥市場。
附件:1、2008年度上海市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
2、2008年度上海市獸藥質量監督重點抽檢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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