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各獸藥生產企業、自治區獸藥監察所:
為切實貫徹落實農業部第95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詳見附件1),規范我區中獸藥制劑生產,提高獸藥產品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與中獸藥制劑生產有關的中藥提取、中藥提取物委托加工活動均屬獸藥監管的范疇。
二、凡《獸藥GMP證書》未載明中藥提取工藝、但已具備中藥提取條件的企業,必須向農業部申請變更《獸藥GMP證書》和《獸藥生產許可證》、增加中藥提取工藝內容,并在取得中獸藥制劑產品批準文號后,方能從事中獸藥制劑生產。
三、向農業部申請變更《獸藥GMP證書》和《獸藥生產許可證》、增加中藥提取工藝,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企業提出申請,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表》,申請驗收范圍為相應的中藥提取生產線(或車間);
2.農業部公告第496號《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材料;
3.已取得的中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清單;
4.現有中藥提取或制劑生產(含檢驗用)的主要設施、設備照片(照片應有相應的文字說明);
5.申請作為中藥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業的,還應提交《中藥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業申報表》。
以上材料要求均為紙質,一式三份。各有關企業務請于2008年3月1日前將材料報到我局獸醫醫政藥政處,并提供相應電子文檔。
(二)組織現場核查。
1.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符合要求的,我局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查組(主要由獸藥GMP檢查員組成)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2.現場核查按照農業部《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辦法》、《獸藥GMP檢查驗收評定標準》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對申請作為中藥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業的,還應核查下列內容:
(1)企業的設施、產能、質量保證能力是否能滿足被委托加工中藥提取物的要求;
(2)與中藥提取物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GMP規定;
(3)是否具備低溫保存、運輸等設施。
3.檢查組應在現場核查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現場核查報告及有關核查資料(一式三份)。
(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通過現場核查的企業,由我局出具辦理《獸藥GMP證書》、《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辦理變更《獸藥GMP證書》、《獸藥生產許可證》手續。
企業憑我局的證明材料,按《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辦法》、《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規定的程序,辦理《獸藥GMP證書》、《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四、申請作為中藥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業的,請在通過現場核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中藥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業申報表》(詳見附件2)報我局獸醫醫政藥政處。
五、不具備中藥提取條件,無法變更《獸藥GMP證書》和《獸藥生產許可證》的獸藥生產企業,需生產中獸藥制劑的,必須委托已取得中藥提取物加工資質的企業加工提取中藥提取物。具體按公告內容之三的規定執行。
六、其它嚴格按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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