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漁藥信息網:——《日本漁用藥物使用指南》介紹
農業部漁業局 于秀娟
近幾年,由于水產養殖濫用藥物問題日益突出,藥物殘留已成為制約我國水產品出口的重要因素。為解決這一問題,提高我國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擴大水產品出口貿易,有必要從分析研究我國主要水產品出口國家水產養殖用藥規定入手,從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和資料,為建立和完善我國水產養殖用藥技術法規提供參考,從而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用藥,確保藥物殘留符合規定要求。為此,農業部漁業局組織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翻譯了《日本漁用藥物使用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是日本指導本國水產養殖安全用藥的準則,其內容豐富,針對性、實用性強,可供我國從事漁業科研、教學、推廣、質檢、病防、標準、生產、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借鑒和參考。
為讓大家對其內容有所了解,找出差距,本文在介紹《指南》主要內容的同時,介紹了我國漁用藥物使用方面的規定,并對中日水產養殖用藥規定進行了分析,希望通過介紹和分析,達到宣傳、普及水產養殖用藥知識、倡導科學用藥的目的。
一、《日本漁用藥物使用指南》簡介
《指南》是由日本農林水產省水產廳發布、指導本國水產養殖者安全用藥的一本小冊子。《指南》對日本主要水產養殖品種允許使用的漁用藥物、漁用疫苗做了詳細規定,給出了漁用藥物種類、有效成分、適用對象、適應病癥、用法、用量、休藥期等具體內容。《指南》內容可根據需要和科學實驗結果進行修訂,日本目前使用的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水產廳2002年4月18日發布的《指南》第16號通報。《指南》由漁用藥物、漁用疫苗、附錄三部分組成。
(一) 漁用藥物
此部分給出了漁用藥物使用注意事項,對漁用藥物的有效成份、適用對象、用法、用量、休藥期、使用基準等做出了解釋,并將漁用藥物的適用對象和使用方法分列成兩個表。
表一為漁用藥物使用基準等一覽表,規定了30種允許使用的漁用藥物和19種適用的養殖對象,其中屬于使用基準范圍內的藥物25種、養殖對象11種。使用基準范圍內的藥物包括氧氨芐青霉素、培可霉素、氨芐青霉素、紅霉素、烷基三甲基銨鈣土霉素、鹽酸土霉素、噁喹酸、噁喹酸(水性懸濁劑)、噁喹酸(藥浴液)、柱晶白霉素、交沙霉素、史霉素、磺胺間二甲氧嘧啶或其鈉鹽、磺胺間甲氧嘧啶或其鈉鹽、磺胺間甲氧嘧啶或其鈉鹽(藥浴劑)、磺胺間甲氧嘧啶或其鈉鹽配合劑、妥比西林、甲砜霉素、鹽酸強力霉素、呋喃苯稀酸鈉(藥浴劑)、新生霉素鈉、氟喹酸、氟甲砜霉素、鹽酸林肯霉素和磷霉素鈣;磺胺甲異噁唑或其鈉鹽、聚苯乙烯磺酸夾竹桃霉素、嘧羅酸、敵百蟲、吡喹酮等5種藥物作為推薦藥物列出。使用基準范圍內的養殖種類包括鰤魚、真鯛、銀大麻哈魚、竹莢魚、牙鲆、鯉魚、鰻魚、虹鱒、香魚、羅非魚和日本對蝦;玫瑰大麻哈魚、鯽魚和其他鱸形目、鯡形目、鰻鱺目、鮭科、鯉形目魚類等8種養殖對象也列入表中。
表二為漁用藥物使用方法表,按照養殖對象分類,將19種養殖對象可用的藥物名稱、用法、用量和休藥期一一列出。如對于鰻魚養殖用藥,規定可用的藥物為鹽酸土霉素、噁喹酸、噁喹酸(藥浴液)、磺胺間甲氧嘧啶或其鈉鹽、磺胺間甲氧嘧啶或其鈉鹽配合劑、氟甲砜霉素、嘧羅酸、敵百蟲等8種藥物,每種藥物的用法、用量和休藥期均明確給出,并對使用對象做了嚴格限制,規定一些藥物只能在一定條件下使用,象噁喹酸規定只適于“上市前25天飼養在日平均水交換率大于50%條件下的鰻魚”。
(二)漁用疫苗
此部分解釋了何為漁用疫苗,說明了漁用疫苗的安全性和使用注意事項,對漁用疫苗的購入等做出了規定,同時給出了5種疫苗的適用的適用范圍、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事項。
1、關于漁用疫苗的安全性,此部分說明:漁用疫苗是魚病防治的一項安全性措施,使用漁用疫苗,既可預防魚病,又不必擔心殘留;通過使用漁用疫苗,使魚病防治措施可望從治療向預防發展。
2、關于漁用疫苗使用注意事項,規定了以下幾點:使用疫苗時,必須接受指導機構的指導;注射疫苗時,必須接受指導機構等對接種技術的指導;使用疫苗前,應充分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使用;接種疫苗前,認真觀察魚的健康狀況,有異常情況時不要接種;開封后的疫苗應一次用完;將疫苗保存在2-5℃的陰暗處,不可凍結保存;使用過的疫苗殘液,原則上可丟棄在下水道里。
3、關于漁用疫苗的購入,規定使用漁用疫苗前要與指導機構取得聯系并接受其提供的疫苗使用指導書,按指導書要求到指定的漁用疫苗商店購入所需量的疫苗。
4、關于漁用疫苗種類及使用,此部分說明:日本自1988年8月第一種漁用疫苗——香魚弧菌病滅活疫苗被認定以來,到目前共有5種漁用疫苗得到認定,分別是香魚弧菌病滅活疫苗、鮭科魚類弧菌病滅活疫苗、鰤魚 溶血性鏈球菌滅活疫苗、虹彩病毒感染癥滅活疫苗、鰤魚 溶血性鏈球菌和弧菌病滅活疫苗,并特別強調了每種疫苗的特定適用范圍。
(三)附錄
附錄部分包括按藥物種類分類的附表、疫苗使用范例、按養殖對象分類的附表三方面內容。附錄是《指南》中綜合性和實用性比較強的一部分,所列內容詳細、具體、直觀,便于養殖者使用。
1、按藥物種類分類的附表,此表將藥物歸并成抗菌素抗生素,驅蟲劑、麻醉劑、消毒劑、維生素配合劑、生物學制劑6大類,并將各類藥物適用的養殖對象、適于治療的疾病對應列出。若將這6大類藥物細化,可用的藥物達45種。
2、疫苗使用范例,給出了浸浴疫苗、經口疫苗、注射疫苗的使用方法和步驟。
3、按養殖對象分類的附表,此表將列入使用基準范圍的11種養殖對象,按養殖對象、疾病、適用藥物、用法、用量、休藥期順序,列出具體內容。
二、中國水產養殖用藥有關規定
(一)文件規定
1、1999年,為加強出口鰻鱺養殖用藥管理,保證出口鰻魚產品質量,參照日本鰻鱺養殖有關規定,由農業部發出了《關于發布〈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出口鰻魚養殖禁用獸藥品種目錄〉的通知》(農牧函(1999)8號文),規定了鰻魚養殖7種藥物的使用方法和21種禁用藥物。
2、2002年,農業部以193號公告發布了《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化合物清單》,對食品動物(包括水生動物)禁用藥物做出了規定。
3、2003年,農業部以278號公告發布了獸藥停藥期規定,對202種列入獸藥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的藥物停藥期做出了規定,其中包括7種漁用藥物。
(二)標準規定
1、1992年,發布了《草魚出血病組織漿滅活疫苗》(SC1001-1992)、《草魚出血病組織漿滅活疫苗檢測方法》(SC1002-1992)、《草魚出血病組織漿滅活疫苗注射規程》(SC1003-1992)3項行業標準。
2、2001年,為配合“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實施,規范我國水產養殖用藥,制定了《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2002年又對此標準進行了修訂。標準中規定了26種漁用藥物的用途、用量和注意事項,并規定了部分藥物的休藥期和32種禁用藥物。這是我國首次對水產養殖用藥做出比較全面的規定,在允許使用的26種藥物中,包括氧化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氯化鈉、硫酸銅、硫酸亞鐵、高錳酸鉀、四烷基季銨鹽絡合碘、大蒜、大蒜粉、大黃、黃芩、黃柏、五倍子、穿心蓮、苦參、土霉素、噁喹酸、磺胺嘧啶、磺胺甲異噁唑、磺胺間甲氧嘧啶、氟苯尼考、聚維酮碘等。禁用藥物包括六六六、林丹、甘汞、殺蟲脒、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鈉、孔雀石綠、錐蟲胂胺、磺胺脒、呋喃唑酮、氯霉素、紅霉素、泰樂菌素、環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醇、已烯雌酚、甲基睪丸酮等。
3、列入《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的漁用藥物,也規定了用法、用量和休藥期。
三、中日水產養殖用藥規定對比分析
(一)藥物品種上,差異很大。
用藥方面,日本在《指南》中規定的可用的藥物為45種,我國在《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中規定的可用藥物為26種,雙方規定的可用藥物中,相同的只有土霉素、噁喹酸、磺胺類、氟苯尼考、聚維酮碘等幾種藥物,其他都不相同,且我國規定的可用藥物中草藥占了相當的比例;漁用疫苗,我國僅對草魚出血病組織將滅活疫苗做出了規定,而日本認定可用于病害防治的漁用疫苗已有5種;禁用藥物方面,我國在《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標準中做了規定,而日本的《指南》未提及禁用藥物問題。
(二)使用方法上,不盡相同。
日本的用藥規定非常全面、具體,對每種藥物的適用對象、適應疾病、用法、用量、休藥期等都做了具體規定,一一對應,實用性強,而我國的規定比較籠統,只能基于目前科研基礎情況和可收集到的資料規定一些內容,不系統、不全面、不規范,如休藥期問題,只對少數藥物做了規定,大部分藥物未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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