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今年3月底,汕頭某公司出口一批凍熟蟹肉至比利時,汕頭檢驗檢疫局對該批貨物檢驗檢疫合格后,按有關規定出具了輸歐水產品《健康證書》。4月初,該公司向汕頭檢驗檢疫局申請更改《健康證書》,要求刪去證書中的“aquaculture”(意指“養殖”),申請更改的理由是該公司提交《健康證書》給銀行要求議付時,銀行審單后認為該批凍熟蟹肉系由海捕蟹制成,既然如此,在《健康證書》中出現“養殖”字樣就不合適。對于這樣的更改申請,依照有關規定是不能給予滿足的,為什么呢?
這是因為:輸歐水產品《健康證書》是根據歐盟在2000年2月2日的官方公報上正式公布的關于進口我國水產品的特殊條件之2000/86/EC委員會決議而簽發的,在歐盟的2000/86/EC委員會決議上清楚地列明:“中國產水產和養殖水產品必須隨貨附有經編號的正本健康證書,證書填寫完整,有簽名和日期,并按照A證書格式的要求打印在同一張紙上”,格式A《健康證書》的“養殖”一詞系與“水產”(fishery)一詞并列的,表示該份《健康證書》是針對中國產水產或養殖水產品簽發的,刪掉“養殖”一詞就等于改變了證書格式,違反了歐盟2000/86/EC委員會決議,這樣的證書有可能會引起歐盟進口國的質疑,而銀行在“養殖”一詞上作文章是不恰當的,因為該份《健康證書》上已備注說明該批凍熟蟹肉系由捕自FAQ61海域的蟹加工而成的,并不會和養殖蟹混淆。汕頭檢驗檢疫局簽證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向該公司做了解釋工作,又與銀行審單人員進行協調,使該公司順利結匯。
從上述案例來看,銀行審單人員在審核屬于信用證項下單據之一的《健康證書》時,對有關的法規規定不清楚及沒有仔細審核《健康證書》備注內容,才會作出單證不一致的結論。而作為執行相關法規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單位提出的更改要求不能盲目地滿足,而應首先了解清楚報檢單位提出更改的原因,然后加以分析,該給予辦理更改的應盡快辦理,不該更改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與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溝通,幫助報檢單位解決困難,以實際行動促進外貿出口企業的發展。
南方漁網編輯: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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