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農業部發布2010年第9號令,《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已于2010年5月6日,經農業部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一辦法出臺,對水產養殖業的確意義非凡。這意味著在不久的將來,水域灘涂的養殖權證也能像林權證那樣,進行抵押貸款,融資的大門從此向水產養殖業洞開,水產養殖業即將迎來一個嶄新的發展春天!”我國淡水養殖第一股的掌門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羅祖亮欣喜地說。
望“水”興嘆,資金瓶頸制約水產養殖業發展
“融資難,是制約水產養殖業發展的一大瓶頸。”談及水產養殖戶(企業)的資金緊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明不由眉頭緊鎖。
目前,大湖股份的負債率在上市公司中是較低的,“不是我們不想負債,而是沒‘資格’負債。公司170多萬畝的水面無法作貸款抵押物,只能用非水面資產作抵押。”楊明頗顯無奈地苦笑著說。
他介紹,現在銀行都是按工業貸款模式計算抵押資產,即認可土地、設備、車間等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但基本不認可養殖戶經營的水面也是一種不動產。融資渠道不暢,水產養殖戶想要不斷擴大養殖規模、改良養殖品種、從事魚類加工、搞活產品流通,都有些力不從心。由于水產養殖戶能提供給金融部門的抵押財產有限,金融部門為其提供的小額貸款只是杯水車薪。水產養殖戶一般只能靠自身利潤滾動發展,顯然,要做大做強并非易事。
“水產養殖企業目前基本上與外界資本脫節。”楊明說,“水面養殖權沒有登記,水面使用權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不能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抵押融資;同時,外來資本也因水面使用權沒有法律保障,不敢合作經營,顧慮重重,投資興趣不高。這些現狀都嚴重阻礙了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步伐。”
記者了解到,在常德、益陽、岳陽等水產養殖業較為集中的環洞庭湖地區,由于抵押物不足或不合規,迫切需要資金的水產養殖戶都只能望“水”興嘆。
湖南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建議
“從2008年第一次參加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開始,我連續提交了關于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證登記和流轉方面的建議。”作為來自全國水產養殖行業唯一的一名全國人大代表,羅祖亮對促進水域灘涂養殖辦證登記辦法的出臺表現得非常執著。
6月7日,記者在羅祖亮的辦公室里看到了這3份建議。
2008年,羅祖亮提出,“農業生產資料的資本化是緊要的問題”。他認為,要在《物權法》中加入有關水面養殖使用權的內容。“你的養殖水面物權要有保障,首先就要解決一個登記的問題。登記了,漁民的資源就能作為一種資本進行流轉,農民就可以增加收益。”羅祖亮充滿激情地說。
第二年,他提交了《關于開展水面養殖權登記推動淡水養殖業更快發展的建議》。他認為,對從事漁業生產的水域,《漁業法》僅作出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等規定,并沒有相關的開展使用權和養殖權登記的條款,養殖證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從事水面養殖的單位和漁農無法進行抵押融資,因此也就制約了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羅祖亮再一次提交了《關于請農業部盡快明確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證登記流轉辦法的建議》。
農業部的答復顯示,羅祖亮孜孜以求的問題,也正是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積極推動的工作:2007年6月20日,國家農業部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就起草《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進行調研;2009年,這一辦法在征求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委意見后,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國農業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0年1月,農業部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農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召開專家論證會,針對水域灘涂發證登記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和論證。
依據《物權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出臺
6月1日早晨一上班,羅祖亮打開“中國政府網”,點擊“法律法規”欄目,《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這個醒目的標題,頓時躍入眼簾。
“明確水域灘涂養殖權的概念和登記發證,邁出了變水面資源為資本的第一步;接下來還要讓水面這種農業資源真正作為一種資本來運作、流轉,既讓農民增加收益,又能加快水產養殖企業的融資步伐,進而推動整個水產行業做大做強。”羅祖亮說。
對于包括大湖股份在內的眾多水產養殖戶而言,這無疑是一個重大的利好。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共5章22條,主要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水域灘涂養殖權的概念、發證登記機構,并針對國有與集體水域灘涂,分別規定了養殖發證登記程序、申請材料、登記要求等。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的立法依據,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是《漁業法》確立的對養殖水域、灘涂實施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依法取得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近年來,中央連續幾個“1號文件”,均要求做好穩定漁民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工作。
盡管幾年前,農業部便開始與各級政府一道推進養殖水域灘涂發證確權工作,因多種原因,水域灘涂養殖權,沒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那樣,受到應有的重視以及強有力的保護,養殖水域、灘涂的權屬糾紛也時有發生,損害了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利于水產養殖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經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多方調研論證,該辦法正式出臺。在總結梳理過去有關養殖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界定更加規范,程序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
積極探索,外省經驗可資借鑒
農業部在對羅祖亮的答復函中明確表示,我國法律法規暫沒有對水域灘涂養殖權抵押作禁止性規定,即養殖權證抵押融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目前大部分地區養殖權抵押融資難,主要原因是各級金融信貸部門對養殖證的物權證屬性認識和進行價值評估方面存在問題。
顯然,隨著《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頒布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物權證屬性將進一步得到金融信貸部門的認可。近年,江西、湖北、福建等省的一些地方,已出臺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可資借鑒。
據悉,湖北的洪湖、黃梅,福建的三明市,都是通過農村信用聯社發放水域灘涂經營抵押貸款。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業務監管處處長王文芳介紹,近年該聯社一直在積極探索水域灘涂養殖戶的貸款融資問題,并多次向中國人民銀行等上級部門專門報告。但多年來水域灘涂的資產權屬沒有明確,金融機構也就無法辦理這種抵押貸款。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金融部門在行使抵押權時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金融部門目前只能止步于既有的信貸產品及貸款額度“門檻”。他表示,《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的出臺是好事,若國家銀監會就水域灘涂養殖經營的抵押貸款等問題作出明確表態,省農信社自然會積極跟進。但如何有效評估水面資產評估、建設流轉交易市場,以及政策性保險等有關配套措施如何跟上等,都是各相關部門應該考慮的。
“要真正啟動水域灘涂養殖權抵押融資,也許還有一段路要走。”畜牧水產局漁業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省自2002年起就開始發放水域灘涂養殖證,同時開展了養殖抵押貸款方面的金融銜接工作。如沅陵縣在2008年前后進行了水域灘涂資源抵押貸款嘗試,但目前幾無進展。這位負責人認為,也許水面與土地、林地等農業資源相比,不可知因素更多;但水產養殖的經濟效益普遍高于一般種植業,擁有一套完整的評估標準,并不構成抵押貸款的障礙。目前水面不能像土地、林地那樣抵押貸款,主要還是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觀念差異和重視程度不夠。
從《漁業法》中僅僅一句話的簡短要求,到如今一部完整的《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的出臺;從“養殖證”,到明確了權屬關系的“養殖權證”,水產養殖戶都看到了水產行業發展的希望與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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