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在9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獲得全票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出臺,將與《漁業法》、國務院《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配套實施,為我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的管理、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條例》分為七章五十三條,分別對漁業港口的建設、經營管理以及漁業船舶的管理等作了規定,充分體現了江蘇特色。《條例》實施在即,現擷取其中具有江蘇特色的立法亮點,以饗讀者。
加大漁港建設財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責無旁貸
《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港口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強漁業港口建設、維護以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與救助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協調管理機制,提高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水平。
漁業是我省農業的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漁業生產,事關農(漁)民增收,事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然而,作為漁業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我省漁業港口建設與周邊省份比相對滯后,高水平高質量的漁業港口不多,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部分地區,一些急需的漁業港口不能及時建設;一些漁業港口建成后,配套設施不足;一些漁業港口由于缺乏資金維護,造成年久失修、淤積污染嚴重,港池面積縮小,嚴重影響了漁業經濟發展和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為此,《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漁業港口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強漁業港口的建設和維護,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與救助體系的建設;同時,為更好地對漁業港口進行管理,條例還明確了政府要建立健全漁業港口協調管理機制,以提高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水平。
權威點評: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龍生在視察我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情況時表示,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作為漁業基礎設施和基本工具,是漁業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搞好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事關廣大漁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漁業和諧穩定,江蘇作為“魚米之鄉”,積極鼓勵加大對漁業港口的投資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在鼓勵漁業港口發展的同時,要與漁業生產管理部門互相協調,結合當地漁業的發展情況來加強漁業港口的管理,把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保障我省漁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保障漁港規范經營管理,職責義務落實到位
《條例》第七條:漁業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漁業港口布局規劃和漁業港口總體規劃。
漁業港口工程項目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需要進行防洪評價等其他評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進行。
漁業港口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漁業港口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漁業港口建設同步施工,并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漁業港口的性質和功能。
確需改變漁業港口的性質和功能的,應當經漁業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認,并根據漁業生產實際情況新建同等規模和功能的漁業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中改變土地、水域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除了建設資金不足問題,漁業港口的最大問題,就是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違規操作。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漁業港口“三權不清”,造成侵占漁業港口、破壞漁業港口設施、隨意改變漁業港口性質和功能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投資主體建港養港的積極性。
為保障漁業港口的正常運行,《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開發機構,投資開發建設漁業港口,同時還應組織建設與漁業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為保障漁業港口和從業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條例對漁業港口經營人的生產安全作了規定,要求其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強化漁業港口的服務保障功能;為明確、規范漁業港口經營人的收費行為,規定了漁業港口經營人必須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權威點評: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唐慶寧介紹說,作為漁業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漁業港口具有較強的社會服務功能。由于缺乏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我省現有部分漁業港口的布局不盡合理,沒有選擇在最需要或者地理位置較好、港口資源條件良好的地方建設,未能發揮漁業港口的最大效益。
《條例》出臺實施后,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科學論證、合理布局,搞好漁業港口的規劃編制工作,加快漁業港口建設,積極創新漁業港口的建設管理機制。
強化漁業安全生產與救助,人本理念落到實處
《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在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漁業海岸電臺的統一規劃布局和漁業船舶電臺的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氣象服務工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業無線電岸臺(站),應當通過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掌握氣象、海況等信息,并無償向漁業船舶傳遞,為漁業安全生產提供服務。
《條例》第三十八條: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漁業無線電設備。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信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對海洋漁業船舶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信終端設備的,應當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我省作為漁業大省,亟需加強漁業港口建設、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水平,增強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抗風險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為此,《條例》針對漁業船舶的安全責任、設備配備、應急預案、遇險救助等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方面,要求政府采取財政、金融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勵、支持海洋捕撈漁業船舶的更新升級,不斷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裝備水平,增強其從事外海和遠洋漁業捕撈生產能力;另一方面,基于氣象、海況等信息與漁業安全生產的關系,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做好氣象服務工作。此外,還規定了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依法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保險,引導、鼓勵、支持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加入漁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漁業互助保障組織,以防范、分散漁業船舶作業風險,保護漁民利益。
權威點評: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田幸說,《條例》關于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第五章是草案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委員們最關注,討論最熱烈,最后修改也較多的地方。
他同時指出了《條例》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一系列出彩之處:明確了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對安全生產的責任;規定船長、輪機長等職務船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務船員證書,非職務船員也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漁業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區、超抗風等級等違章作業和違章從事載客、載貨等非漁業活動;進一步細化漁業船舶救助的具體措施,強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救助等責任。
免責聲明:本文在于傳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文不保證其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并未經過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數據的準確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