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后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經農業農村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本著“依法規范、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此次修訂重點圍繞幾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加強漁船規范管理。實行以船長為標準的漁船分類方法,實現與國際管理規則接軌。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明確國內海洋大中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農村部確定,海洋小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級政府確定。明確以底拖網禁漁區線為界進行漁船分區作業管理,禁漁區線內側為小型漁船作業場所,海洋大中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外側作業,不得跨海區生產。二是下放審批權限。在船網工具指標方面,將農業農村部負責的海洋大型拖網、圍網及跨省購置漁船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方面,將部分專項許可證下放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三是便利漁民群眾。強化信息公開,規定漁業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示辦理業務事項,推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實現漁船證書證件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證等全國“一網通辦”,凡在系統中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取消在漁業捕撈許可證上手工貼附功率憑證的規定。四是規范審批行為。規定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記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應與企業登記地一致。為提高捕撈業組織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時,提供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的意見。五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定》對漁撈日志的內容、提交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作了具體規定,確保該制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懲戒制度,規定對失信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時,按規定予以限制。
據悉,現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自2002年實施,隨著新時期漁業發展形勢和任務的變化,現行規定已不適應產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特別是2017年經國務院同意印發了《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提出“十三五”時期漁船“雙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迫切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固定和規范。此次《規定》修訂完善,充分體現了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豐富了內容,增強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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