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福州海洋與漁業部門實施新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本著“依法規范、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強化漁船管理,便利漁民群眾。
新規定加強漁船規范管理。實行以船長度為標準的漁船分類方法,將海洋漁船按船長分為3類:海洋大型漁船,船長大于或者等于24米;海洋中型漁船,船長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海洋小型漁船,船長小于12米。進一步明確以底拖網禁漁區線為界進行漁船分區作業管理,禁漁區線內側為小型漁船作業場所,海洋大中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外側作業,不得跨海區生產。強調了所有輔助船一律按照漁船管理,輔助船的審批均參照漁船審批手續執行。
新規定調整審批權限。在船網工具指標方面,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審批以及海洋捕撈漁船跨省購置,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審批,福州轄區內的海洋小型船網工具指標由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審批。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方面,海洋大型拖網、圍網(24米以上含24米)捕撈漁船的捕撈許可證核發,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審批。
新規定強化信息公開,漁業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示辦理業務事項,推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實現漁船證書證件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證等全國“一網通辦”,凡在系統中能夠查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材料,取消在漁業捕撈許可證上手工貼附功率憑證的規定。
新規定規范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國內海洋大中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農村部確定,海洋小型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級政府確定。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記地申請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應與企業登記地一致。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時,須提供申請人戶口簿和所屬漁業組織(漁業合作組織、漁社團/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新規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漁撈日志的內容、提交方式、違規處罰措施等作了具體規定,確保該制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新規定還建立失信懲戒制度,規定對失信申請人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時,按規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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