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船舶肇事逃逸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予當事船長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這是近日提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草案)》中針對漁業船舶肇事逃逸作出的規定。條例草案完善了漁港的權屬、認定和保護制度,加強了漁港的監督管理,同時還強化了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漁港是漁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和依托,漁業船舶是漁業生產的平臺和基本工具,漁業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廣東省海洋漁業局局長鄭偉儀告訴記者,目前,規范廣東省漁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漁港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的漁業發展和需要:一是原規定征收的漁港建設基金已被廣東省政府取消,原條例對漁港的建設、經營和管理較為原則,存在著漁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以及經營者職責不明,漁港的管理與監督權責不明等問題;二是漁業船舶管理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漁業船舶的管理制度散見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中,不便于管理和執行,非法造船、“三無”船舶、捕撈輔助船和養殖漁船非法從事漁業生產等現象屢屢出現,不利于管理,影響漁業生產管理秩序;三是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明確,漁業安全生產缺乏法律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不明,執法監管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安全生產措施難以實施,漁業安全生產事故不斷。
???鄭偉儀對記者說:“結合廣東省在漁港、漁船和漁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新的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國務院已將廣東省確定為海洋綜合開發規劃編制的試點省,迫切需要加大管理力度,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漁港、漁船和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作出規范,提供法制保障。”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條,首先明確了漁港布局規劃編制依據和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完善了漁港的權屬、認定和保護制度,加強了漁港的監督管理,同時還為了規范漁業船舶管理而細化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并強化了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對船舶進出漁港及停泊、漁港區域內危險品管理、漁港設施保護,在漁港區域施工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還規定了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港水域、漁業船舶、漁港秩序的監管責任。如提出“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簽證,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禁止在漁港區域范圍內棄置或者傾倒淤泥、垃圾、廢棄物和排放油類、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
???條例草案特別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漁港的性質、功能和范圍。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廣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經漁港建設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占用者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或者新建同等規模和功能的漁港。
???條例草案還規定,無牌無證船舶從事漁業生產活動,除當場沒收船舶外,還對使用者或者經營者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漁業船舶非法從事載客、擅自從事休閑漁業活動或者超過休閑漁業船舶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不僅對漁港經營者、漁業船舶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要求和責任進行了明確,還對漁業船舶事故處理給予了明確規定:漁業船舶發生事故或者遇險的,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漁業船舶之間或者非漁業船舶與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碰撞事故的,當事船舶應當及時救助遇險人員,并及時向海上搜救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漁業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船舶肇事后逃逸的,由海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船舶所有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當事船長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發生“未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的”、“未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登記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遇險漁業船舶及人員未及時組織施救,造成嚴重后果的”等行為,將被追究責任,甚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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